防火一般能判幾年
根據我國縱火罪的司法解釋,行為人過失或故意引起火災造成國家財產以及人民財產受到損失的,根據情節程度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十年以上、無期或者 死刑 等不同程度處罰。放火行為導致的后果對于量刑起到絕對關鍵作用,同時也會根據行為人主觀因素結合后果來判定處罰力度。 放火罪 認定分為三種情況,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人身傷害以及財產巨大損失的),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放火造成人員傷害或死亡,財產損失達到一定程度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多人傷亡,財產損失巨大的,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焚燒國家森林山區的,按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起步處罰。無論是否造成財產損失。 行為人意外引起的火災也會在量刑時有所考慮,因非本人意愿雖然造成了火災帶來的財產損失,但因為損失后果不嚴重又或者是非故意因素,在判刑時會考慮具體因素而減輕處罰力度。 行為人焚燒自己個人財產的,不予放火罪定罪;行為人放火導致他人傷亡的,要同時追究放火罪和過意傷害罪;放火行為是毀壞掩飾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犯罪事實嚴重程度,從重處罰。不按放火罪 數罪并罰 。 放火罪除了考慮到造成后果的情節程度以及行為人行為的主觀因素以外,在法律上還有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本質區別。既遂就會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處罰,未遂一般是批評教育不予處罰,同樣放火罪也一樣,放火未遂或中止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通過上面的內容得知,根據情節嚴重程度來看放火罪最低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處死刑。
具體危險犯司法解釋規定是什么?
具體危險犯司法解釋規定是根據個案來進行判斷,現實當中是否存在著具體的危險性。比如說我們國家的司法解釋當中就明確的規定了放火罪,他是屬于具體的危險犯,他和我們國家的侵犯犯是存在著顯著的區別的。
一、具體危險犯司法解釋規定是什么?
具體危險犯司法解釋規定是根據個案來進行判斷,現實當中是否存在著具體的危險性。比如說放火罪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就已經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侵害犯和具體危險犯的區別是前者必須進行侵害等行為,而后者的話只需要造成一定的危險,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危險犯是與實害犯相對應的概念,所謂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志的犯罪,而實害犯則是指行為已對受保護的法益造成了實際危害的犯罪。
危險犯之所以不以實害的結果為構成要件要素,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所侵犯的往往是重要的社會關系,這類社會關系一時遭受實際的侵害,一般會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因而有必要將危險結果設定為侵犯這類社會關系的犯罪的構成要件要素,以實現刑法對重大法益的充分、有效的保護。
我們看到,在我國刑法中,危險犯被主要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罪以及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當中,如放火罪、投放危險物質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等等。仔細研究這些罪名,我們發現,它們所指向的法益都具有不明確性,行為人對此既無法預料也無法加以具體控制。而且,法益遭受侵犯的范圍可能處于隨時擴大的狀態。如假藥究竟會對多少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嚴重威脅,事前是無法作出準確判斷的。這就意味著如果我們坐等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后刑法才予以介入,就會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失,這就為立法者將堵截犯罪的防線向前推進從而創設危險構成要件提供了一定的根據。
由于危險犯的行為具有引起實害結果的高度危險性,因此,實害犯相對應的應為危險犯的結果加重犯,即行為人故意地實施具有內在地發生重結果的高度危險性的基本犯罪行為,至少過失地引起了重結果的發生。
二、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的區別
危險犯以法益發生侵害的危險作為處罰根據的犯罪。危險犯包括具體危險犯和抽象危險犯。
所謂具體危險犯,需要在司法上就具體個案進行是否存在現實性的具體性危險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抽象危險犯,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會生活經驗為根據,認定行為通常具有發生侵害結果的危險,因而不需要在個案中進行具體判定的一種危險犯類型。
比如說放火罪屬于具體的危險犯,只有根據行為當時的具體情況(火力大小、與可燃物距離地遠近等),客觀地認定使對象物燃燒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才能成立放火罪;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是抽象的危險犯,根據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認定竊取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具有公共危險時,就已經成立盜竊槍支、彈藥、爆炸物罪。
在日常生活當中大多數的犯罪行為,他根據犯罪的類型不同而做出不同的劃分,比如說我們國家關于危險的大小程度,以及現實當中是否存在這種危險的可能性,區別對待了,具體的危險犯和侵害犯,兩者在危險程度上有所不同。
失火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在現行法律體系中,并無過失放火罪條款。
若因過失引發火災且情況嚴重威脅公民生命及社會安全的,將被判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構成犯罪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
(二) 造成公共財產或私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超過五十萬元;
(三) 造成十戶以上家庭住房及基本生活資料損毀;
(四) 過火森林面積達二公頃或以下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及苗圃地面積達四公頃以上;
(五)其它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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