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關于挪用資金罪的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刑法》中對于挪用資金罪的具體處罰規定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是多少
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包含三個主要情形。首先,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屬于犯罪行為。其次,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金額在1萬元至3萬元之間的,同樣構成犯罪。第三,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之間用于非法活動的,也構成挪用資金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挪用資金的時間上,法律雖然對“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進行非法活動的”兩種情況未設定明確的時間限制,但若挪用時間極短,未對社會造成較大危害,可參照本法第13條,視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定為犯罪,而是按照一般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違法違紀行為處理。
綜上所述,挪用資金罪的認定標準主要圍繞資金數額和挪用目的,對于時間限制,法律規定較為靈活,主要考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與情節顯著性。在實際操作中,需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依法判定是否構成犯罪。
挪用資金罪法律規定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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