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他人名譽的話,根據辱罵對象和情節不一樣觸犯不同法律,從民事、行政、刑事都有可能,但是大多數情況下面臨的都是民事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侮辱既可能是通過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明確表達的嘲笑、辱罵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過特定行為表達的侮辱。誹謗是對事實的捏造或者歪曲。
另外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法人的商譽權是法人名譽權的一部分,所以說單位和個人都是享有名譽權。當然根據情節嚴重層度還有可能涉及到行政、刑事等責任,具體還是平時多一些謹慎!!!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請求權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不過這里需要提醒的是:1.在面對這種侵權行為的時候,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及具體我們的名譽特點,采用多種角度綜合收集資料,以增強法律效果給予對方行為否定性評價的作用。
2.在訴訟準備中,對某些事實舉證責任分配存在爭議的情況下,要盡可能搜集提供相關證據,以免因舉證不利承擔敗訴后果,畢竟訴訟當中證據為王。
3.在生活工作中,要意識到自由和規范的合理邊界。在無法判斷真偽言論時候切勿跟風和沖動,總之是要謹慎言行。
法律分析:侵害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屬于民事侵權行為,受害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如果在公共場所公然侵害他人名譽的,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行為,由公安機關根據具體情節予以治安處罰;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按誹謗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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