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罪如何量刑及處罰?
妨害公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涉及武裝掩護走私、暴力或威脅抗拒緝私、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等行為。具體量刑和處罰如下: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刑期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之間。量刑時,需考慮妨害公務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因素,具體增加刑罰量。
增加刑罰量情形:
輕微傷:增加二個月以下刑期。
輕傷: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財物毀損: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嚴重后果: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可增加基準刑20%以下情形:
煽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
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其他從重處罰情形。
被害人數刑罰增加量計算:若被害人有多處不同程度傷情,按照最重傷情一人計算刑罰增加量。
執行公務行為不規范影響量刑:導致妨害公務犯罪的,可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妨害公務罪怎樣判刑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以及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行為。對于此類犯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特別情況包括,妨害公務罪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以及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情況,同樣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的刑罰。
對于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若未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若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應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總之,妨害公務罪的判刑根據具體行為和情節嚴重程度不同,但主要刑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罰金。對于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處罰將更為嚴厲。
妨害公務罪一般判幾個月
妨害公務罪可能判處的刑期是:行為人構成該罪的,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該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情形。
妨礙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具體來說,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妨害公務造成的后果、犯罪情節嚴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到30%。煽動群眾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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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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