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給辦理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法院給辦理取保候審是好事。只要法院經過審查之后為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的手續,證明犯罪情節相對是比較輕的,基本上可以理解為非常大的概率是被告人能夠判處緩刑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不能判處緩刑的,法院是不會為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是有權利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的。提出之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院取保候審意味什么
法院給辦理取保候審,意味著可能會判處緩刑。
【法律分析】
因為取保候審的條件與判處緩刑的條件基本上是一致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是否被判刑、如何判刑還有待于司法機關進一步偵查、審理后才能決定。從司法實踐來看,能取保候審的都是罪行較輕的,爭取緩刑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法院給辦理取保候審是好事嗎
法院給辦理取保候審是好事。只要法院經過審查之后為被告人辦理了取保候審的手續,證明犯罪情節相對是比較輕的,基本上可以理解為非常大的概率是被告人能夠判處緩刑的。因為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如果不能判處緩刑的,法院是不會為其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
【法律分析】
法院給辦理取保候審是好事,取保候審的程序應該是按照以下內容進行:首先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聘請的律師,是有權利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的。提出之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如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進行取保候審的,應當上報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且對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行取保候審通知書》,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其次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應該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令其簽名或者蓋章,有義務告知對方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對其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最后在取保候審期間是不可以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或者發現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當中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經結案的,原決定機關應當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并且通知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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