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滿后犯罪記錄有什么影響
法律分析:緩刑期滿后犯罪記錄的影響如下:1、被判處緩刑前,如果犯罪分子是黨員的,那么被判處緩刑后,會被開除黨籍;2、被判處緩刑前,如果犯罪分子是公職人員的,那么被判處緩刑后,可能會被用人單位解雇;3、緩刑期滿后留下犯罪記錄的,可能會影響到子女以后的公務員、征兵已經考取警察時的政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緩刑開除黨籍嗎
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一、開除黨籍的后果:
1、開除黨籍是黨內最重的紀律處分。適用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造成很壞影響,嚴重損害黨和國家的利益,給黨的形象和工作帶來重大損失,或者犯了錯誤不改正,抵制黨組織的教育,完全喪失共產黨員條件或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
2、受開除黨籍處分的黨員,其黨內職務自然終止,同時要建議撤銷其擔任的黨外職務。各級黨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黨員黨籍的時候,應當全面研究有關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3、給黨員以開除黨籍的處分,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批準。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的,如果以后本人向黨組織提出重新入黨申請,除規定不得重新入黨者外,經過黨組織長期考察和嚴格審查,符合黨員條件的可以重新入黨。
二、緩刑的適用對象: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主刑之外還判處有附加刑,附加刑仍然應當執行,而不受主刑緩刑的影響。
法律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判緩刑是否開除黨籍
判緩刑是否開除黨籍對于開除黨籍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026/2346251.html中。黨章對于開除黨籍,只在第38條中規定“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第39條在規定“留黨查看......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籍”。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對開除黨籍作出了100多條的規定。
其中第14條規定:“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受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第3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二)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br />第31條規定:“依法被勞動教養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紀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36條規定:“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黨組織應當作出決定,開除其黨籍”
第37條規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現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從第45條開始,直到第174條,分別對各種情況下應開除黨籍作出規定。例如:
第45條規定:“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46條規定:“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公開發表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或者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改革開放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違反黨和國家有關規定,播出、刊登、出版第一款、第二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對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47條規定:“從國(境)外攜帶反動書刊、音像制品、電子讀物等入境的......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
第173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律、法規,偷越國(邊)境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174條規定:“有其他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于黨的知識,應準確記住第14、30、31、36、37條的規定,其他應作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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