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重者將視情況變成刑事犯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依法判處拘役或管制,還要并處罰金。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的,依法處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是罰款,罰款數額在五百元以下;如果情節較為嚴重,也達不到刑事犯罪的,依法處以十天到十五天的拘留,并且還要罰款五百元到三千元的罰款。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的賭博屬于違法行為,但若是涉嫌聚眾賭博或開設賭場會被認定為賭博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般參與賭博被抓會給予行政處罰,根據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如果是以賭博為業或者以營利為目的的賭博就會構成賭博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賭博罪的構成要件,一是聚眾賭博,即糾集多人進行賭博。二是開設賭場,即為賭博提供場所,并以從中獲取的收入作為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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