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它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關系,同時也危害了軍隊的穩定和戰斗力,是一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的規定,破壞軍婚罪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破壞軍婚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2、主觀要件: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同居或結婚,主觀上是故意的。如果行為人不知情或受騙,則不構成犯罪。
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家庭關系以及軍隊的戰斗力的保障。
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與現役軍人的配偶以夫妻名義結婚登記或同居生活。
二、破壞軍婚罪的類型
1、重婚型: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騙取結婚的;或者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
2、同居型: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卻較長時間公開地或秘密地在一起共同生活,這種關系不僅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還有經濟和其他生活方面的特殊關系,而不同于一般的通奸關系。
破壞軍婚的行為方式主要體現在同居和結婚兩種形式上。
一、同居的界定
同居是指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它不僅僅是一般的婚外性行為,還包括共同生活、經濟往來等,表現出類似夫妻關系的特征。需要注意的是,偶爾的、短暫的性行為并不構成同居。
二、結婚的界定
結婚是指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仍然與其登記結婚的行為。這種行為不僅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也嚴重損害了軍婚的穩定性。
對破壞軍婚罪的處罰,旨在維護軍婚的穩定和軍隊的戰斗力,并對犯罪分子進行懲戒。
一、一般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破壞軍婚罪將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時,會考慮犯罪情節的輕重、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
二、加重處罰
如果行為人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則構成強奸罪,將按照強奸罪的規定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破壞軍婚罪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我國公安司法機關在接到舉報、控告后,只要發現有犯罪事實并且犯罪嫌疑人需要追究其責任即可立案。對于破壞軍婚罪,只要案件中存在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的事實,且犯罪嫌疑人主觀上知道是現役軍人的配偶,公安司法機關便可以涉嫌破壞軍婚罪進行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
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破壞軍人婚姻的犯罪,不僅會造成軍人婚姻關系的破裂和家庭不和,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它將影響軍人的思想,對于鞏固軍隊、鞏固國防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因此,對軍人婚姻,必須加強保護。對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應嚴肅處理。但破壞軍人婚姻的案件,情況有時比較復雜,在處理時,應當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實踐中,對于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區分。
1、從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破壞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這是破壞軍婚罪最本質的特征。所以,我們可以根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來區分破壞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
2、從客觀上是否具有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者結婚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結婚,是破壞軍婚罪客觀方面的特征。只有具有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否則,就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1)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在一定時期內姘居且共同生活在一起的行為,包括在較長時間里公開或秘密地在一起生活。這種關系是以不正當的兩性關系為基礎,往往還有經濟上或生活上的某些特殊關系,不同于與現役軍人配偶偶爾或短期的通奸行為。
(2)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配偶登記結婚或者公開出夫妻關系共同生活而形成的事實婚姻。
(3)實踐中,經常遇到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案件。通奸不同于同居,一般是指一方或雙方有配偶的男女自愿發生的性行為。通奸一般是秘密的,有長期的,也有短期的,但只是偶爾為之。與現役軍人的配偶通奸的行為,一般屬于思想教育的范圍,不構成破壞軍婚罪。
(4)利用職權、從屬關系,以脅迫手段奸淫現役軍人妻子的行為,雖也破壞軍人婚姻,但其行為侵犯了婦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貞 操權),違背了婦女的意愿,符合本法第236條所定強奸罪的要件,應依強奸罪定罪量刑。
3、從主觀上是否有故意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破壞軍婚都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只有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才能構成此罪。如果不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不能構成破壞軍婚罪,可以構成重婚罪;若不知道對方是現役軍人的妻子而與之同居則不構成犯罪。
4、從情節是否嚴重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立法上規定破壞軍婚罪,在于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對于破壞軍人婚姻的行為、情節一般,軍人本人又不愿聲張追究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必須制止其違法行為。對于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情節嚴重,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其他后果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為了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保障軍人家庭生活的幸福與安定,對于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能定罪處罰。但是,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系的情況下,也可以按重婚罪論處。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奸罪,主要是對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奸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同時要注意,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均為非現役軍人,其婚姻關系均不能按軍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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