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節加重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
情節加重犯和結果加重犯的區別法律分析:
結果加重,即犯罪行為出現了一定的犯罪后果就要加重處罰,如搶劫罪致人重傷、死亡和強奸罪致人重傷、死亡。情節加重,即犯罪行為是在特定的場所進行或者采取特定的手段實施而對其加重處罰,如入戶搶劫、持槍搶劫、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二人以上輪奸等。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的區別
(一)構成要件上
情節加重犯除犯罪構成要件四個方面的任一要件內容以外,犯罪主體的身份還有犯罪的手段、時間、地點、以及犯罪目的、動機等都可以作為情節而被加重處罰,因而情節加重犯中的嚴重情節不帶有特定性,而結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結果帶有特定性。
(二)罪數上
1、情節加重犯的罪數
情節加重犯可能是實質的一罪也可能是法定的一罪,牽連犯、連續犯和想象競合犯等都可以作為情節加重犯論處。
2、結果加重犯的罪數
結果加重犯是實質的一罪,對于結果加重犯而言,基本犯罪只有一個,不能是數個。
(三)相對情況的不同
與情節加重犯相對的是情節減輕犯,我國刑法規定了可能出現立功、自首等情況作為情節減輕犯。而結果加重犯不可能有結果減輕犯,我國刑法也未對此有相關規定。結果加重犯是法定犯,是法定,必須有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衍生問題:
從重處罰與結果加重有什么區別
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制內判處刑罰。由此可以看出,法定從重處罰,是刑罰總則規定的一般性要求,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從其內容上看,從重處罰應該是在法定刑的限制內判處的。而結果加重犯,比如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個人認為其是刑罰分則中對具體犯罪情形的具體規定,適用于個案,是個案中對有法定加重情節的判處。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它表明應受處罰的行為是嚴重的,只有對行為人處較重的處罰,通過加重行為人的責任,才能保持行政處罰與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相適應。加重犯指具有法定從重或加重處罰情節的犯罪。在我國刑法中,加重犯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如刑法第138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犯誣陷罪的;犯罪對象是特殊對象,如刑法第139條第2款規定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犯罪后果嚴重的,如刑法第136條規定的刑訊逼供,以肉刑致人傷殘的;犯罪情節惡劣或特別惡劣的,如刑法第139條第4款規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輪奸婦女的。加重犯的從重或加重處罰的情節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依據酌量情節而從重處罰的犯罪不屬于加重犯。
八種結果加重犯
法律分析:1. 劫持航空器(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
2. 故意傷害(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3. 強奸(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害婦女重傷或者(過失)致使被害人死亡
4. 非法拘禁(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5. 拐賣婦女、兒童(故意或者過失)致使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重傷或者(過失)致使其死亡
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過失)致人死亡,虐待(過失)致人重傷、死亡,包括引起被害人自殺的
7. 搶劫(故意或者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8. 非法行醫(過失)致使就診人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第二百六十九條 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果加重犯是什么
結果加重犯,又稱“加重結果犯”。是指法律上規定的一個犯罪行為,由于行為人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
發生了嚴重的結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如,中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的”,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等等,就屬于這種情況。
對于結果加重犯的理解,刑法理論中有廣義說和狹義說。廣義說認為,因一個基本的犯罪行為,故意或過失地造成了加重結果時,
只要刑法有加重其法定刑的特別規定,就可以視為結果加重犯。按照此說,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既可以出自故意,也可以出自過失。
狹義說認為:因基本的故意行為而發生了超過其故意的加重結果時,刑法規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況。
按照此說,結果加重犯的成立必須有三個條件:
(1)行為人對基本犯罪有故意,但對加重結果無故意。
(2)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3)行為人對結果的發生可能預見。大多數學者贊成狹義說。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4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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