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諜罪判刑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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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諜罪判刑標準具體是怎樣的
犯間諜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是指雖然參加間諜組織,但未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或者接受間謀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但所實施的間謀行為,確屬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等。
根據《刑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所謂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是指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進行破壞活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或者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致使我方遭受特別嚴重損失的等。
二、間諜罪中不追究行為人法律責任的情況
《國家安全法》第25條規定:在境外受威脅或者誘騙參加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組織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鴿、不予追究。;這里所指的敵對組織,無疑包括間諜組織。
根據該條的規定,行為人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屬于不予追究的情況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境外。若行為人的行為發生在境內,則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非出于自愿,即由于受脅迫或受誘騙而疚炕的。所謂受脅迫,是指行為因受威脅強迫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征是,行為人本不愿參加間諜組織,只是因為迫于他人的暴力強制或者精神威脅下被迫作出犯罪的選擇,參加了間諜組織。所謂受誘騙是指行為人因受引誘欺騙而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其特征是:行為人本無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的意圖,只是因為頭腦簡單,對實際情況不夠了解,輕信了謊言,上當受騙而參加了間諜組織。在認定“受誘騙”時,要將其同由于資產階級思想的腐蝕,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誘惑,而自覺參加間諜組織的人區別開來。后者雖受他人的金錢、物質或色情的引誘,但都是出于一定的動機和目的而自愿參加的,因而不屬受誘騙。
3)、行為人在境外或入境后必須及時向有關單位如實說明情況。這里的關鍵是及時和如實說明情況。所謂及時是指其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已被發覺,但尚未受到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以前。所謂如實說明情況,是指行為人到有關機關后,如實說明參加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活動的全部行為,至少是如實說明主要行為。與他人共同實施的,還要如實說明所知的同案人的情況,而且這種說明必須是出于真誠悔悟。
上述3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若符合上述3個條件的,無論是違法還是犯罪,是罪輕還是罪重,一律不再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間諜罪是行為犯,并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實施了間諜行為,即構成本罪。至于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無未完成形態,以及如何認定之,刑法界多數學者認為,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定的三種行為之一,就構成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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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諜罪的本質屬性是什么
間諜罪的本質屬性,首先在于其主觀意圖。間諜罪在主觀方面需為故意,這是其成立的前提。過失行為不構成間諜罪,這體現了法律對國家安全的嚴格保護。
其次,根據刑法規定,間諜罪的行為表現形式具體有三種。首先,是參加間諜組織。這不僅僅是簡單的加入,更涉及對組織的認同和參與活動。其次,接受間諜組織或其代理人的任務。這種行為可能直接或間接危害國家安全,需要法律嚴懲。最后,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這一行為直接危害軍事安全,具有極大的破壞力,是間諜罪中的嚴重犯罪。
間諜罪的本質屬性,就在于它的危害性和破壞性。這些行為都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破壞國家穩定和安全。間諜罪的定義和行為模式,反映了法律對國家安全的高度重視,也體現了國家對任何可能威脅國家安全的行為的零容忍態度。
綜上所述,間諜罪的本質屬性主要體現在其故意性、危害性和破壞性上。這些特征決定了間諜罪在法律上的嚴厲懲罰,以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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