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人打架雙方沒碰面算聚眾斗毆嗎
兩個人發生爭執互相叫人!但是叫的人沒有碰面。更沒有打起來!警察定聚眾斗毆!嚴重嗎對于聚眾斗毆罪未遂 是否存在未遂的形態,理論界有兩種截然相反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聚眾斗毆罪是行為犯,只要一著手實施犯罪就構成既遂,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聚眾斗毆罪的法定犯罪行為由“聚眾”和“斗毆”兩個行為構成,當行為人在聚眾斗毆的故意下著手實施聚眾行為時,就已經開始著手實施法定的犯罪行為,只有完成了聚眾行為并著手實行斗毆行為時,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既遂,如果僅僅實施了聚眾行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終止,應屬于犯罪未遂。
在聚眾斗毆罪中,聚眾行為不是該罪的實行行為,只有斗毆行為才是本罪的實行行為。由于斗毆行為一經實施即會對社會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嚴重的損害,因此,行為人一經著手實施該行為,即構成既遂。這樣,在本罪中,也就不可能存在未遂的停止形態。
同時,由于聚眾行為是斗毆行為的預備行為,因此,在斗毆行為實行之前如果行為人事先實行了聚眾行為,在該行為實行的過程中,可以存在犯罪的預備形態和中止形態。
如何理解聚眾斗毆罪的“著手”和“中止”
根據法律規定,在聚眾斗毆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且能夠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有效防止更嚴重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刑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聚眾斗毆罪可以只抓一方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對于構成聚眾斗毆罪的,通常情況下需對其中的首要分子及其他積極參與者的集體犯罪活動一并給予刑事制裁。由此可見,一般而言,應對該類案件中的雙方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與者同時追究其刑事責任。然而,若一方在犯罪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屬于犯罪預備、未遂或中止階段,并且未產生嚴重危害結果,則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有可能會被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在此情況下,若僅對某一方采取逮捕措施,那么就必須審慎考慮該方的行為是否符合“犯罪預備、未遂或中止”的條件,以及是否已經導致了嚴重的危害結果。若經審查,該方的行為確實符合上述條件,且尚未引發嚴重危害結果,那么或許可以僅對該方進行逮捕。反之,若不滿足以上條件,或者已經導致了嚴重危害結果,那么原則上應將雙方的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與者一并追究其刑事責任。總的來說,是否僅對某一方進行逮捕,需要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法律法規進行全面評估。若某一方的行為符合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那么便可對其進行逮捕;否則,應將雙方的首要分子與其他積極參與者一并追究其刑事責任。
聚眾斗毆的認定標準
聚眾斗毆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參與人數
聚眾斗毆通常要求參與人數達到三人及以上。這里的“聚眾”指的是為了實施斗毆行為而召集的多人。一方人數超過三人,另一方不足三人,那么對于人數較多的一方,可以視為聚眾斗毆;反之,若人數較少的一方存在聚眾行為,同樣可以按照聚眾斗毆罪進行定罪處罰。
2、斗毆意圖
聚眾斗毆要求雙方或一方具有明確的斗毆意圖。即使一方人數未達到三人,但存在明確的斗毆故意,并且實施了針對對方多人或特定對象的斗毆行為,也可以認定為聚眾斗毆。
3、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
聚眾斗毆罪主要處罰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嫌疑人;積極參加者是指在聚眾斗毆中發揮積極作用的人員,包括參與斗毆、提供斗毆兇器、邀約他人參與斗毆等行為的人員。
4、犯罪形態
聚眾斗毆罪是行為犯,不要求造成人身傷害的結果即可定罪。即使斗毆未遂,即雙方未能實施打斗行為,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認定為聚眾斗毆罪(未遂)。
5、持械斗毆
聚眾斗毆中使用了器械,即使未實際使用,也構成持械聚眾斗毆,這將面臨更重的刑罰。
聚眾斗毆罪的犯罪構成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條件
聚眾斗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并非所有參與聚眾斗毆的人都構成犯罪,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斗毆罪的主體。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積極參加者是指在聚眾斗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主觀方面
聚眾斗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產生傷害他人或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仍然參加聚眾斗毆。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出于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
3、客觀方面
聚眾斗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伙毆斗的行為。"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毆"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聚眾斗毆往往造成傷亡和社會秩序的混亂,是一種嚴重影響社會公共秩序的惡劣犯罪行為。
4、聚眾斗毆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任何普通公民,而聚眾斗毆罪要求參與者必須以聚眾的方式行事,且主體人數至少須達到三人以上。在客觀方面,尋釁滋事罪主要表現為肆意挑釁、無事生非、無理取鬧等行為,而聚眾斗毆罪則表現為組織、策劃、指揮或積極參與聚眾斗毆的行為。
聚眾斗毆的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1、一般情形
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多次聚眾斗毆等情形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人重傷、死亡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這里的“致人重傷、死亡”,既包括直接造成重傷或死亡,也包括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等流氓動機而故意傷害或殺害他人。
3、量刑考量
在量刑時,會綜合考慮聚眾斗毆的參與人數、斗毆的規模、斗毆的激烈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如果有法定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法院會依法予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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