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毒處罰的罰金是多少?
販毒處罰的罰金并沒有法律上的具體標準,法院會根據販毒情節、販賣毒品價值等決定一個罰金數額。販毒量刑有幾個檔次,其中判處七年以下徒刑的,還會額外處以罰金。如果是判七年以上,則對應的是沒收所有財產。
一、販毒處罰的罰金是多少?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販賣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罰金,與沒收財產同屬財產刑,但其罰金的數額由犯罪情節決定,犯罪分子繳納罰金,可借債繳納,數額較大的,還可分期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的罰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犯罪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追繳,如果被判罰金,在遭遇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罰金確有困難,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減少或者免除。
二、販毒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2、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販賣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3、客觀要件
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
綜上所述,販毒活動是嚴重犯罪,社會危害性大。對于販毒犯罪的處罰,法院可以對犯罪分子判刑,并處罰金。具體罰金數額根據販毒的犯罪情節,販毒中的毒品數量和價值綜合衡量。一般來說,販毒涉案價值都大,罰金數額不會少。
販賣毒品罪是怎么判刑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懲,無論毒品的數量多少,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將面臨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是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巨大的;二是作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三是采用武裝掩護手段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四是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五是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若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將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對于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情況,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以罰金;若情節嚴重,則會被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以罰金。
如果單位犯有上述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行,將被判處相應的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各款規定進行處罰。
利用或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行為,將從重處罰。
如果有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且未經處理,毒品數量將累計計算,以此來確定最終的刑罰。
販賣毒品罪司法解釋
販賣毒品罪是指違法生產、制造、運輸、販賣、易貸、贈送毒品,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販賣毒品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主要指以營利為目的,違法生產、制造、運輸、販賣、易貸、贈送毒品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根據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販賣毒品罪的刑罰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毒品包括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大麻等各種禁止非法制造生產、流通的藥物。在司法實踐中,對于何為“情節嚴重”并沒有具體的明確標準,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一般來說,如果販賣毒品數量較大,涉及的人數較多,或者使用暴力、恐嚇等手段進行販賣,或者導致他人死亡、重傷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都可能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販賣毒品罪的辯護策略有哪些?販賣毒品罪屬于刑法中比較嚴重的犯罪行為,對于被告人來說,如果被控及定罪后,將面臨較長的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一般情況下,辯護律師可以提出以下的辯護策略:一是爭取量刑,即試圖降低量刑的標準,減輕被告人的懲罰。二是針對證據來源、證據真實性、證據證明能力等方面發起辯護,挑戰檢察機關所提供的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三是針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提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抗辯意見。四是根據個案情況,通過調查和取證、找到破綻或者其他的法律依據,努力維護被告人的權益。
販賣毒品罪屬于刑法中的嚴重犯罪行為,必須得到嚴肅的打擊和懲治。被控販賣毒品罪的當事人,在接受法律制裁的同時,也應該積極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重蹈覆轍,遵守法律規定,遠離毒品,維護自身的健康和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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