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根據第七十九條:(八)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客觀:非法經營罪量刑標準2022《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的規定從事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的秩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該罪的量刑數額是: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金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是非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犯本罪應當判處拘役或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處或單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依法應當判處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處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或沒收個人財產。對于單位犯本罪的,應當對單位判處相應的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負責人,按照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的犯罪: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結算業務的;
(四)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個人或者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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