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是如何構成的?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客體是社會關系。該罪雖然主體并非國家工作人員,但其與國家工作人員存在特殊關系,實質上是變相或間接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雖然與受賄罪相似,但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主要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公眾對國家工作人員廉潔依法辦事的信賴,即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形象。
客觀方面表現為關系密切人通過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或利用該國家工作人員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其關系密切人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主體要件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其他關系密切人。近親屬包括《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其他關系密切人法律并未界定,但特定關系人如近親屬、情婦、共同利益人應包括在內。有人認為界定范圍過窄,應包括學習、工作、地緣、感情、利益產生的關系人。該主體基于與國家工作人員的特定關系,足以影響其職務決定或利用其影響力,讓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服務。
主觀方面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關系密切人,與之有特殊關系,足以讓第三人相信其能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或其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并希望請托人給付財物或主動索賄。
掛名領工資構成什么犯罪
掛名領薪酬可以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國家、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得所謂薪酬以受賄論處。違法。
一是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的,這與直接接受財物沒有實質區別,應以受賄論處。
二是特定關系人雖然參與工作但領取的薪酬明顯高于該職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質屬于變相受賄,但考慮到當前一些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薪酬發放不規范,如何認定實際領取的薪酬與正常薪酬是否相當以及如何認定受賄數額,均存在困難,故相關法規對這種情況暫沒作規定。
三是特定關系人正常工作和領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財物問題,不能以犯罪處理。
實踐中,因濫用職權造成國有控股、參股公司的經濟損失,是否需要扣除非國有資本份額對應部分的損失,即采用整體說還是比例說,存在較大爭議。筆者認為,采用整體說較為合理。主要理由是:企業的收益及債務都是基于一個經營整體才能產生,在適用刑法時理應對企業的資產整體進行保護,且實踐中企業股權結構的多元化、復雜化日益明顯,“國有資本”比例有時動態變化難以精準計量,采用比例說有可能導致犯罪數額難以計算而發生放縱犯罪的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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