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起訴書格式范文
檢訴[ ]號
1. 被告人基本情況
包括被告人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證號碼,民族,文化程度,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的犯罪,應當寫明犯罪期間在何單位任何職務)住址。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拘留、逮捕的年月日,在押被告人的羈押處所。
(如果是單位犯罪,應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姓名、性別、職務)。如果還有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況內容敘寫。
2.辯護人基本情況
包括姓名、單位、通信地址。
3.案由和案件來源
如果是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某某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如果是本院偵查終結的案件,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某某貪污一案,由本院依法偵查終結。”如果是上級人民檢察院移交起訴的或者因審判管轄的變更由同級法院移送審查起訴的,寫明姓名、案由、案件來源,如“被告人某某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經***人民檢察院交由本院審查起訴” 或 “被告人某某盜竊一案,由***公安局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人民法院經***人民法院轉至本院審查起訴……”
4.案件事實
包括犯罪時間、地點、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等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可寫為:
“經依法審查表明,…概括敘寫經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應當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圍繞刑法規定的些罪的構成要件,特別是犯罪特征,簡明扼要敘寫。
如果被告人犯有數罪或多次實施犯罪的,應當一一列舉各項犯罪事實。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要一一寫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上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5.起訴的根據和理由
包括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犯罪性質,從輕、減輕或者從重、加重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各被告應負的罪責等。
本院認為,……(概括論述被告人行為的危害程度、行為性質、輕重情節),被告人某某的行為觸犯了《_刑法》第*條(引用罪狀、法定刑條款和從重、從輕處罰的量刑條款),依法應當從重(輕)處罰。
根據《_刑事訴訟法》第141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懲處(嚴懲)。
_________人民法院
檢察員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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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由七部分組成:
第一,首部
1.人民檢察院的名稱:除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外,各地方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應寫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對涉外案件提起公訴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均應注明“_”的字樣。
2.文號:由人民檢察院的簡稱、案件性質(即“刑訴”)、起訴年度(須寫4位數)、案件順序號組成。文號寫在該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第二,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
1. 被告人(被告單位)的基本情況應當按順序寫。
2. 被告人如有與案情有關的別名、化名或者綽號的,應當在其姓名后面用括號注明;被告人是外國人的,應當在其中文譯名后面用括號注明外文姓名。
3. 被告人的出生日期一般應以公歷為準。除未成年人外,如果確實查不出出生日期的,也可以注明年齡。
4.對尚未辦理身份證的,應當注明。
5.被告人的住址應當寫被告人的\'經常居住地,但當其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須在其后用括號注明戶籍所在地。
6. 被告人是外國人時,應注明國籍、護照號碼、國外居所。
7.被告人曾受過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應當在起訴書中寫明,其中,行政處罰限于與定罪有關的情況。一般應先寫受到行政處罰的情況,再寫受到刑事處罰的情況。寫行政處罰時,應注明處罰的時間、種類、處罰單位;寫刑事處罰時,應注明處罰的時間、原因、種類、決定機關、釋放時間。
8.寫強制措施,須注明原因、種類、批準或決定的機關和時間、執行的機關和時間。如果強制措施有過多種,則應按執行時間的先后分別寫。
9.同案被告人有二人以上的,按照主從關系安排順序。
第三,案由和案件的審查過程
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按照格式的要求寫。涉及退回補充偵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的,應注明日期和原由。
第四,案件事實
這部分是起訴書的重點,應當注意:
1.對起訴書所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實,無論是一人一罪、多人一罪,還是一人多罪、多人多罪,都必須逐一列舉。
2.敘述順序合理,一般可按照時間先后順序;一人多罪的,應當按照先重罪(主罪),后輕罪(次罪)的順序;多人多罪的,應當按照主犯、從犯或者重罪、輕罪的順序敘述,突出從犯、重罪。
3.詳略得當,層次分明。
對重大案件、具有較大影響的案件、檢察機關直接受立案偵查的案件,都必須詳寫具體犯罪事實的時間、地點、實施行為的經過、手段、目的、動機、危害后果和被告人案發后的表現及認罪態度等內容,特別要將屬于犯罪構成要件或者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要素列為重點。既要避免發生遺漏,也要避免將沒有證據證明或者證據不足以及與定罪量刑無關的事項寫入起訴書,做到層次清楚,重點突出。對一般刑事案件,也應詳細寫明案件事實,但對其中作案多起而犯罪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相同的案件事實,可以先概述相同的情節,再逐一列舉出每起事實的具體時間、結果等情況,而不必詳述每一起犯罪事實的過程。
對于只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屬于多次犯罪的,應逐一列舉其犯罪事實;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應按主次順序分類列舉。對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寫明犯罪嫌疑人的共同犯罪事實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后,按照犯罪嫌疑人的主次順序,分別敘述各個犯罪嫌疑人的單獨犯罪事實。
4.對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同案犯在逃的,應在其后寫明“另案處理”字樣。
第五,證據
要求在起訴書中指明主要證據的名稱、種類,但不必對證據與事實、證據與證據之間的關系進行具體的分析、論證。其中的主要證據是指《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1號)第283條所規定的證據:
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的范圍由辦案人員根據本條規定的范圍和各個證據在具體案件中的實際證明作用加以確定。
主要證據是對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起主要作用,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
主要證據包括:(1)起訴書中涉及的各種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
對于主要證據為書證、證人證言筆錄、被害人陳述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筆錄或者勘驗、檢查筆錄的,可以只復印其中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有關的部分,鑒定書可以只復印鑒定結論部分。
在陳述證據時,一般應當采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即在每一起案件事實后,寫明據以認定的主要證據。對于作案多起的一般案件刑事案件,概述案件事實時,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證”的方式,即在該種犯罪后概括寫明主要證據的種類,而不再指出認定每一起案件事實的證據。
第六,起訴的要求和根據
1.對行為性質、危害程度、情節輕重、要結合犯罪的各構成要件概括地表述,突出本罪的特征,語言要精煉、準確。
2.對法律條文的引用,要準確、完整、具體,寫明條、款、項。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對于量刑情節的認定,應當遵循如下原則:(1)對于具備輕重不同的法定量刑情節的,應當在起訴書中作出認定。(2)對于酌定量刑情節,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從有利于出庭支持公訴的角度出發,決定是否在起訴書中作出認定。
4. 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對于涉及量刑情節的事實,可在案件事實之后作客觀表述。
第七,尾部
1.起訴書應署具體承辦案件公訴人的法律職務和姓名。
2.起訴書的年月日,為簽發起訴書的日期。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書的格式:
被告人……(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人等)
(對于被告單位,寫明單位名稱、住所地、是否是刑事案件被告單位、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
被害單位……(寫明單位名稱、所有制性質、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等)
訴訟請求:(以下略)
單位犯罪程序的主要環節
單位犯罪案件的流程包括:
(1) 在接到法院關于單位犯罪的通知后,需按照一審公訴案的相關規定對起訴書進行審核;
(2) 代表被告單位出席法庭的代表,應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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