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如何為當事人辯護
法律主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 律師 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 辯護人 也同樣適用。對于律師辯護的法定理由,我歸納出以下四類。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在我國《 刑法 》和《刑事訴訟法》中,可作“無罪辯護”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情形大致有三種:一是刑法不認為犯罪的,如《刑法》第三條法無明文不為罪,《刑法》第十三條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 危害行為不為罪;《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項“ 證據 不足”的無罪推定;二是刑 法規 定.《刑法》第十六條年齡方面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 搶劫 、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 罪名 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精神方面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 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三是刑法不予追究的,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 追訴時效 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自訴案件 受害人不起訴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在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方面的有:年齡方面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歲的,精神方面間歇性精神病人,生理方面又聾又啞的人、盲人等;在主觀方面惡性程度較小的有: 防衛過當 、緊急避險過當、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在犯罪作用方面較小的有: 從犯 、脅從犯;在犯罪后將功折罪的表現有: 自首 、 立功 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刑法》第十條規定在國外受過 刑罰 的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處罰;《刑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人或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 死刑 等。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通過此罪與彼罪之辯改變定性,將重罪辯成輕罪,最終提出罪輕辯護觀點。主要有:一是主觀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將 故意殺人罪 辯成過失殺人罪:二是單一主體上的重罪變輕罪,如公職人員的 貪污罪 辯成非公職人員的 職務侵占罪 ;三是單一主體變成雙重主體,例如將自然人犯罪辯成 單位犯罪 ,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是對單位適用財產刑,對自然人則刑減一等,特別是沒有死刑;四是時間差上的罪輕,《刑法》第十二條規定,以修訂后的《刑法》實施日1997年10月1日為界,在此前所犯罪行,按從舊兼從輕原則處理;五是多人犯罪中的罪輕,如前所述 共同犯罪 或犯罪集團中的從犯、脅從犯;六是多罪中的罪輕,根據 數罪并罰 原理,將數罪辯成一罪,以達到罪輕而從輕、減輕處罰的目的。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 累犯 。實踐中 公訴人 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于 主犯 ; (2)教唆犯相對于被教唆犯; (3)慣犯相對于偶犯;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于初犯; (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幾乎我國所有的刑事案件的審理都會有辯護律師的參與,律師與委托人建立關系的首要前提就是案件的當事人已經通過書寫了委托書。為了使得當事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在辯護期間,律師必須要盡自己的所能去了解案情之后再書寫 辯護詞 。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殺夫辯護詞需要包含什么內容?
殺夫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有:殺夫屬于故意殺人罪。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該罪責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一、殺夫辯護詞需要包含什么內容?
殺夫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該罪責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一般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處罰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如果發生殺夫的情況的一般將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根據案件的事實經過以及最終的處理結果判處相應的處罰,如果是有著適當合理的理由的,可以自己或者聘請專業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需要提交一份辯護詞給法院,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給予適當的減刑處理。
尋釁滋事案辯護詞的內容是什么?
一、 尋釁滋事 案 辯護詞 的內容是什么? 尋釁滋事案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是:指派我作為被告人尋釁滋事一案的 辯護人 參加今天的法庭審判活動。庭前我仔細查閱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現根據事實和法律就本案發表以下幾點辯護意見,誠請法庭予以采納:一、被告人系初犯,歸案后能主動認罪。二、被告人與被害人已經達成了和解協議,取得了諒解,望法庭能酌情處理。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二百九十三條 【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罰金 。 第二百三十四條 【 故意傷害罪 】 故意傷害 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十條 【 正當防衛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 搶劫 、強奸、 綁架 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 防衛過當 ,不負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案辯護詞主要要包含的內容在正文中給出了示范,但事實是上,每個案例都有它自己的特殊性,因此不能能夠針對所有的案例給出具體的格式或者模板, 律師 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委托人的訴求以及提供的 證據 材料來書寫最適合的辯護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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