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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眾斗毆罪刑事判決書(李顯其的罪判幾年)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06 12:34:55

南京高峰出獄了嗎現在

南京高峰沒有出獄了。根據查詢相關資料顯示:2024年才能出獄。2014年7月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以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賭博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麻春哲有期徒刑七年,判處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十年,其他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四年三個月不等的刑罰,并處罰金。

兩人打架后公安局的處理程序

兩人打架后公安局的處理程序
一般而言,雖毆打或傷害他人作為治安違法的行為,實務基本遵循民事程序“不告不理”的原則:即只要雙方當事人未向有關機關舉報控告,事件到此為止畫句號;事發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不要求有關機關處理的情形亦如此,并不觸及法律責任追究的問題。具體而言,以時間作為維度,處理程序處理包括:
一、報警階段

報警一般是當事人,更準確說,是吃虧一方撥打110,占便宜者多不會撥打110,當然,反咬一口者除外。
其實,撥打110也有一些需要掌握的技術:準確說清楚所在的地址,如路名小區名等,并盡可能與接警員說清楚所在位置與最近的明顯標志物的方位,以方便巡邏警可以及時到現場,并控制住嫌疑人,以防逃之夭夭。報警人更需要注意的另一個問題,就是想辦法阻止嫌疑人的逃離,一旦逃離,以后尋找就更困難,若的確無法阻止,可記住其所駕駛車輛的信息,留下體貌特征的資料,以便固定嫌疑人身份。
有人會問,當時未報警,過了一段時間才報警是否可以。答案當然是可以,但隨著時間流逝,對于調查案件事實會增加許多困難,包括對方可能會詢問專業人士,從而給處理環節帶來困難,所以還是應及時報警為宜。
二、調解處理階段

《治處法》第九條對于打架斗毆的調解,規定如下: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

涉案人員到派出所,一般會被開具介紹信,到醫院進行診斷,并開具診斷證明及病歷,所花費的醫療費則會在調解階段主張對方承擔,病歷與診斷證明則是進行傷情鑒定的原始資料,重要性不言而喻,是依法處理程序的必備。

實踐中,除了無事生非的涉嫌尋釁滋事案件以外,辦案民警一般均會組織先行調解,而調解之前,也會將處理流程告知雙方當事人。

調解,其實就是討價還價的環節,類似于小商品市場里議價。若互毆,則根據雙方傷情的輕重,通過物質賠償予以平衡;單方毆打行為,則施害方出錢,受害人主張賠償;叫價策略也是五花八門,漫天要價與腳踏實地皆存;耗時也長短不一,取決于雙方的財力、耐心等綜合因素。
記得以前因為交通糾紛,一棒球棍甩出去,民警到現場,后備箱甩出幾沓鈔票,迅速案結事了的,都沒有往回帶人,各回各家各找各媽,可謂敞亮而痛快。

歷經了進派出所,到醫院治療等環節,當事人情緒多實現了“降溫”,彼此會適當讓步,經驗豐富的老民警一旦出馬,“哄騙嚇”連環出手,事情就差不多了解決。遇到不少雙方最后握手言和,互留電話的,可謂“不打不相識”,也值得倡導與借鑒。
三、依法處理階段

始終,有一部分案子是無法調解處理,或者案件性質決定不能調解處理,比如,一起普通的毆打他人案件當事人無法達成一致,或涉嫌尋釁滋事罪不能進行調解。
于是,只有寫筆錄、做傷鑒,并調取其他證據,報送法制部門審核,由縣級公安局最終做出處理決定。

1.行政拘留

如果被害人是輕微傷,經調解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的,一般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
(若毆打行為系無事生非,或攻擊警務人員,則可能定尋釁滋事罪、妨害公務罪)

2.刑事拘留

之前,如果被害人所受傷害構成輕傷,雙方未達成民事調解,則按照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

但隨著執法規范化程度的提高,現在,各地對類似案件的辦理均要求查清事實,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而并不是調解了直接結案。也就是說,即便民事調解達成一致,依舊要立案,并采取強制措施(至少取保候審),并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民事賠償到位不予批捕的可能性較大),之后未批捕則繼續取保,最終爭取檢察院不予起訴。

經查,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則犯罪嫌疑人將會被采取強制措施,即刑事拘留,并送至看守所羈押。將嫌疑人帶至看守所,心理沖擊與落差還是不可估量。
記得以前送某嫌疑人,問他入看守所的感覺,回答:如同一只小鳥,被關入大鐵籠子。所以,有不少在最終處理決定出來之前,達成調解方案,從而未被刑事處罰。現在雖也走程序,但可以不用進去,取保候審也不錯。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直至法院審判。

如被害人所受傷害構成重傷,則刑事責任是難以逃脫,被追訴是必定的。是否賠償受害人,僅關系到取得諒解的酌定量刑情節。
四、關于依法處理后的經濟賠償問題

嫌疑人被依法處理后,若決定系治安拘留的,當事人自行提起民事訴訟,對因受傷害所造成的損失,可以向侵權人主張賠償。
若嫌疑人被刑事追訴,則法院判決的時候,刑事民事一并解決,作出附帶民事判決書。目前故意傷害類案件,賠償范圍有限,一般不支持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背后的邏輯大約在于,嫌疑人已經通過刑罰,彌補了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再者,嫌疑人被判刑后,基本賠償都難以到位,遑論精神賠償等。值得一提的是,現在某些地方,比如四川,已經開始邁出第一步,將死亡賠償金也作為刑事附帶民事可以主張的部分。
相關法律規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毆打他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刑法:
故意傷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聚眾斗毆罪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宣判后一般多久能下判決書?

擇期宣判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受整個審判階段的時限限制。也就是說要在法定的審判期限內宣判。開庭后多久時間宣判法律沒有明確定規定,但是民事案件應該自立案后三到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188360 打架拉架算參與打架嗎 法律責任

不算。拉架屬于阻止違法行為的發生,不僅沒有責任,還應該受到鼓勵。但是拉偏架是不允許的,拉偏架可會構成聚眾斗毆罪。同時任何事情都要講究證據的,司法機關在處理事情的過程中,會依法取證。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被侵害人陳述和其他證人證言;

(四)違法嫌疑人的陳述和申辯;

(五)鑒定意見;

(六)勘驗、檢查、辨認筆錄,現場筆錄;

(七)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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