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學中,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兩個關鍵概念,它們既有相似之處,又有顯著區別。首先,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的聯系體現在,犯罪對象是犯罪客體在現實中的具體體現。例如,犯罪分子通過盜竊具體物品或侵犯具體人來侵犯社會關系,這些物品或人是社會關系的物質載體或承擔者。犯罪行為總是通過犯罪對象來表達對特定社會關系的侵害。
然而,它們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犯罪客體對犯罪性質具有決定性,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比如,盜竊電線的行為,根據電線的不同用途,可能構成盜竊罪或破壞電力設施罪,這取決于所侵犯的社會關系。其次,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基礎,是必不可少的,如走私淫穢物品罪,必須有具體物品作為對象。而某些犯罪,如偷越國境罪,可能沒有明確的犯罪對象。
再者,犯罪客體通常會受到侵害,而犯罪對象不一定受損。例如,盜竊案中的電視機雖然被竊,但作為對象的電視機可能并未受到物理損害。犯罪客體決定了犯罪分類,我國刑法以犯罪同類客體為標準劃分十類犯罪,而犯罪對象的多樣性使得它無法作為分類依據。
最后,犯罪客體是抽象的概念,如生命權、財產權等,而犯罪對象則是直觀的,如被盜的電視機。這種具體與抽象的差異,進一步區分了這兩個概念。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物。
犯罪對象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物。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聯系在于: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物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作為犯罪對象的具體人是作為犯罪客體的具體社會關系的承擔者。通常來說,犯罪客體總是通過一定的犯罪對象表現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為就是通過犯罪對象即具體物或者具體人來侵害一定的社會關系的。犯罪客體與犯罪對象的區別則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犯罪客體決定犯罪性質,犯罪對象則未必。分析某一案件,單從犯罪對象去看,是分不清犯罪性質的,只有通過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系即犯罪客體,才能確定某種行為構成什么罪。比如,同樣是盜竊電線,某甲盜竊的是庫房里備用的電線,某乙盜竊的是輸電線路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那么前者構成盜竊罪,后者則構成破壞電力設施罪,兩者的區別就在于犯罪對象所體現的社會關系不同:一是侵犯公共財產所有權,一是危害公共安全。第二,犯罪客體是任何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對象則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僅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比如刑法典第152條的走私淫穢物品罪,其犯罪對象只能是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否則就不可能構成此罪。而像偷越國(邊)境罪,脫逃罪,違反國境衛生檢疫規定罪,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等,就很難說有什么犯罪對象了。但這些犯罪無疑都侵害了一定的社會關系,具有犯罪客體。第三,任何犯罪都會使犯罪客體受到危害,而犯罪對象則不一定受到損害。例如,盜竊犯將他人的電視機盜走,侵犯了主人的財產權利,但作為犯罪對象的電視機本身則未必受到損害。而一般情況下,盜竊犯總是把竊來的東西好好保護,以供自用或賣得高價。第四,犯罪客體是犯罪分類的基礎,犯罪對象則不是。由于犯罪客體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的性質和范圍是確定的,所以它可以成為犯罪分類的基礎。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十類犯罪,正是主要以犯罪同類客體為標準進行劃分的。如果按犯罪對象則無法進行分類。犯罪對象不是每一犯罪的必要要件,它在不同的犯罪中可以是相同的,例如走私淫穢物品罪和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犯罪對象都是淫穢物品;在同一犯罪中它也可以是不同的,例如盜竊罪,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公私財物,如貨幣、衣物、珠寶等等。正因為犯罪對象在某些犯罪中具有不確定性質,加之少數犯罪甚至沒有犯罪對象,所以它不能成為犯罪分類的基礎。第五,犯罪對象是具體的人或物,因此可以憑借人的感覺器官來感知;犯罪客體則是生命權、財產權、公共安全等憑借人的思維才能認識的觀念上的東西,二者具有具體與抽象的差別。
法律客觀:《刑法》第十三條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