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罪量刑標準具體情況如下:
1、一般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節嚴重,如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數量大、質量高,或者利用這些槍支、彈藥從事了嚴重犯罪活動,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于依法配備公務用槍或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如果非法出租、出借槍支,同樣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這種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那么處罰將更加嚴厲。單位如果犯有此類罪行,除了對單位判處罰金外,還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非法持有槍支罪立案標準具體情況如下:
1、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5、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非法持有槍支罪認定標準具體情況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以及公共安全。任何個人或單位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都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擾亂社會治安,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的強制性規定,存在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依法配置槍支的人員,非法出租、出借槍支,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