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審查起訴是什么意思
移送審查起訴是指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交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在立案后首先是有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的,在掌握了證據和材料后是會將案件和證據移交至當地的檢察院,檢察院在接收了案件后也是會對案件進行重新的調查,然后結合雙方的證據會決定是否進行起訴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工作規范第八條
對犯罪嫌疑人移送審查起訴后不能按時到案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
(一)在審查起訴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不能到案的,人民檢察院可建議公安機關對該犯罪嫌疑人撤回移送起訴,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建議書后的五日內予以回復。
(二)在補充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不到案的,公安機關可以書面撤回移送起訴或在退查重報時不再移送審查起訴,并采取措施保證共同犯罪案件中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工作依法進行。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審查起訴。
公安機關撤回移送后,應當繼續采取措施,保證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重新制作起訴意見書,再移送審查起訴。
偵查部門認為需要撤回移送起訴的,需經法制部門審核。
移送審查起訴下一步是什么
移送審查起訴的下一步當然就是審查起訴了,移送審查起訴和審查起訴是兩回事,前者是由公安機關完成的,后者是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公安機關沒有移送之前,人民檢察院是沒辦法具體展開審查起訴的工作的。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下一步是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
一、移送審查起訴下一步是什么?
移送審查起訴下一步是審查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審查起訴的內容
(1)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年月日、職業和單位等;
(2)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認定犯罪性質和罪名是否正確、有無法定的從重、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動中的責任認定是否恰當;
(3)證據材料是否隨案移送,不移送的證據的清單、復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是否隨案移送;
(4)證據是否確實、充分;
(5)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6)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
(7)有無附帶民事訴訟;對于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受到損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
(9)審查活動是否合法;
(10)與犯罪有關的財產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凍結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對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和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的處理是否妥當,移送的證明文件是否完備。
如果公安機關已經把案件移送給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了的話,現階段對于公安機關來說就沒有什么重要的事情了,除非審查起訴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依法把案子退回了,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接下來的工作就是由人民檢察院和法院各司其職了。
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審嗎?
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是可以提審犯罪人員的,這也是為了案件更加的真實;審查起訴就是說案件經過公安局偵查終結,構成犯罪移送到檢察院審查。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一、移送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提審嗎?
檢察院在是否批準逮捕和提起公訴之前都要提審犯罪嫌疑人,以核查案件的真實性。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二、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后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提審就是訊問犯罪人員,從而確認案件的所有過程,這也是執法人員在做決定之前必須要做的事情,因此,執法人員在辦案的時候一般會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處理,從而達到讓犯罪人員受到處罰目的,所以,每個程序都有它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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