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玩忽職守罪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于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于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相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
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于玩忽職守罪的具體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基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履行了規定的職責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可以根據造成的后果來量刑處理,如果是不屬于過失行為導致的損失則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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