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眾斗毆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領導、謀劃、帶頭的首要分子,應該立即立案并且追訴。
2、積極主動參與斗毆行為的人,應該立即立案并且追訴。
所謂“組織”,是指有目的、有計劃地將分散的人員安排起來使之成為某一特定的集團或群體。具體到本罪,只有運用言語等煽動和糾集多人去斗毆,并且負責組織的人數在3人以上,才能認定組織作用。
所謂“策劃”,是指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制定計劃方案、進行部署安排。具體到本罪,策劃作用是對聚眾斗毆活動進行整體部署安排,制定具體的行動時間、地點、方案等。這種部署、計劃安排即使最終沒有完全被實行也不影響策劃者的策劃行為性質的成立。
所謂“指揮”,是指指使、命令、全面的調度。具體到本罪,指揮作用主要是指發號施令,命令、分配人員參加斗毆等。而且這種“指揮”也必須是全局性的,在斗毆過程中具體的參與人員臨時性的分配打擊對象或教唆他人采取某種打擊方式等行為,一般不認定為“指揮”行為。
二、聚眾斗毆要承擔哪些責任
1、聚眾斗毆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后果的,聚眾斗毆的參加者,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
2、參加聚眾斗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受重傷不構成犯罪的行為人及死亡行為人的近親屬可以向聚眾斗毆的對方被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死亡行為人明顯構成犯罪的除外。
3、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聚眾斗毆罪的被告人和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擔次要賠償責任。同一罪名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間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聚眾斗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伙地互相進行毆斗,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而聚眾斗毆多表現為流氓團伙之間互相毆斗,但是《刑法》規定只處罰聚眾斗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結合《刑法》中的量刑規定,犯此罪的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對于聚眾斗毆的行為來說,行為人侵害的不僅僅是公民的人身權益,還侵害了我國的社會管理秩序,但是由于聚眾斗毆是團伙犯罪,在對聚眾斗毆的行為人予以處罰的時候,應當區分各個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主犯以及首要分子、積極參與者的處罰比較重。
打架行為若構成犯罪,通常涉及故意傷害罪,其立案標準為被害人構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具體如下:
1、傷害程度:立案的首要標準是傷害程度需達到輕傷及以上。輕傷是指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2、主觀故意:行為人需具有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因果關系:被害人的傷害結果必須與行為人的傷害行為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即傷害行為是導致傷害結果的直接原因。
4、賠償責任:犯罪嫌疑人在承擔刑事責任,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誤工費等因傷害行為產生的各項費用。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打架行為的法律定性具體內容如下:
1、輕微傷與行政處罰:若打架行為僅導致輕微傷,不構成犯罪,但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如拘留、罰款等。
2、尋釁滋事罪:若打架行為具有隨意性、挑釁性,且情節惡劣,可能構成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聚眾斗毆罪:若雙方或多方組織大量人員進行斗毆,擾亂社會秩序,可能構成聚眾斗毆罪,根據情節輕重判處相應刑罰。
日常應當加強法制教育等方式進行預防與應對措施,具體如下:
1、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公眾的法律意識,增強對打架行為危害性的認識,減少因沖動而引發的暴力事件。
2、完善調解機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調解機制,及時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升級為打架事件。
3、加大執法力度:公安機關應加大對打架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構成犯罪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形成有效震懾。
4、因素判定:打架罪的立案標準主要依據傷害程度、主觀故意和因果關系等因素進行判定。打架行為可能涉及多種法律后果和定性,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為預防打架事件的發生,應加強法制教育、完善調解機制和加大執法力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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