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有可能不起訴。檢察院在特定情況下有權選擇不起訴。具體來說,檢察院不起訴的情況包括:
1、法定不起訴:指依法不得起訴的情況,如犯罪事實非本案犯罪嫌疑人所為,或犯罪嫌疑人的行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經檢察長批準,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酌定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經檢察長批準,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存疑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當現有證據不能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證據體系不符合起訴條件時,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4、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對于未成年人犯罪,符合一定條件的,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5、特殊的不起訴: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犯罪嫌疑人因沒有違法犯罪事實而被決定不起訴的,也不會有案底。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法定不起訴:當案件存在《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酌定不起訴: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體現了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3、證據不足不起訴:如果案件經過偵查或補充偵查后,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種不起訴也稱為存疑不起訴。
4、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不起訴的決定具有終止訴訟的效力,意味著犯罪嫌疑人不會被提交給人民法院進行審判,也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或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有異議,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或自訴。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過程如下:
1、審查: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撰寫審查報告,經過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4、善后工作:包括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一百八十二條
【特殊案件的撤銷、不起訴】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實,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公安機關可以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對涉嫌數罪中的一項或者多項不起訴。
根據前款規定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第二百八十二條
對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復議、提請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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