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行賂罪的立案標準
法律主觀:
單位為謀取 不正當利益 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二條 單位行賄罪 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 國家工作人員 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4)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規定關于個人行賄的規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九十條 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二)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三)通過行賄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四)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實施非法活動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單位賄賂立案標準
一、單位賄賂立案標準是什么
1、單位賄賂立案標準是:
(1)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2)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3)向3人以上行賄的;
(4)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5)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客體要件。受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主要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次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受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但不應狹隘地理解為現金、具體物品,而應看其是否含有財產或其他利益成分。這種利益既可以當即實現,也可以在將來實現。因此,作為受賄罪犯罪對象的財物,必須是具有物質性利益的,并以客觀形態存在的一切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商品等,另外,對受賄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著眼點,既可以是該財物的價值,也可以是該財物的使用價值。所以,受賄罪中的賄賂財物,從一定意義上說,屬于商品范疇;
2、客觀要件。受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要件。受賄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包括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即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受賄罪在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只有行為人是出于故意所實施的受賄犯罪行為才構成受賄罪,過失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如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利益,而無受賄意圖,后者以酬謝名義將財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賄論處。
單位行賄罪的立案標準如何
單位行賄罪立案標準:當單位行賄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時,或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時,應立案追究。具體條件包括向三人以上行賄、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為實施犯罪活動向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導致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或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行賄影響公正執法與司法,以及存在其他嚴重情節。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為非法利益而行賄或違反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罰金,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并處罰金。因行賄獲取的非法所得,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指出,因行賄獲取不正當利益,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條件包括行賄金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金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向三人以上行賄、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為實施犯罪活動向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導致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或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公正執法與司法,以及存在其他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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