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員工攜帶公款逃跑20000以上,就可以到公安機關立案偵破.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以貪污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法律分析:攜款潛逃是指公民攜帶非法所得錢款離職逃逸或潛逃國外。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刑罰。
法律依據:《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攜帶挪用的公款潛逃的,依照貪污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