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罪最輕怎么判刑
偽證罪最輕怎么判刑偽證罪最輕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法律分析】
構成偽證罪,主要有下行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書證、物證以及其他證據予以毀滅,包括燒毀、丟棄、撕掉、涂抹等,使其不能再起到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作用;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自己制造假的書證、物證等,以隱瞞案件的真實情況,使犯罪人免予刑事追究或者使無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是指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策劃、指使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當事人共謀毀滅、偽造證據,以及為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提供幫助等。“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只要有上述三種行為之一即可構成本罪。“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包括兩種行為:以暴力、恐嚇等手段威脅證人或者以金錢、物質利益等好處誘使證人改變過去按照事實提供的證言;以威脅、引誘手段指使他人為案件作虛假證明,充當偽證的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作偽證據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做偽證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做偽證可能構成偽證罪,依法應受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同時,如果偽證行為導致他人遭受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具體取決于偽證行為的性質、情節及后果。
一、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等如果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就可能構成偽證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偽證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民事責任:如果偽證行為導致他人遭受經濟損失或精神損害,偽證人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這種賠償責任通常包括賠償受害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三、行政處罰: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做偽證的行為可能被處以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一、維護司法權威:做偽證行為嚴重擾亂了司法秩序,損害了司法公正,必須嚴厲打擊。只有維護司法權威,才能確保法律的公正執行。
二、保護合法權益:司法公正不僅關系到個案的公平處理,還關系到整個社會的法治環境。打擊偽證行為有助于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作偽證的人應該怎樣承擔法律責任
區別情況對待。
1、如果是在刑事訴訟中,是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作偽證,意圖陷害或者隱匿罪證的,會以偽證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的,會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偽造證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偽證罪】: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偽證行為,是指行為人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構成本罪,行為人的偽證行為必須發生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即發生在偵查、起訴、審判的整個過程。無論是行為人作虛假證明還是虛假鑒定,以及虛假記錄或翻譯,只要實施行為之一,便足以成立本罪。
應該劃清偽證與誤證的界限,二者的關鍵區別是行為人是否故意作偽證和有無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意圖。此外,由于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為了達到陷害他人的目的,常常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因此就有可能在表現形式上與本罪相同。但而知區別在于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犯罪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限定于刑事訴訟過程中),以及犯罪意圖不同(本罪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可能是陷害無罪之人,也可能是包庇有罪之人;而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的犯罪意圖只能是陷害他人)。
偽證罪的主體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證人”,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況的人。
“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為鑒別案件中某些情節的真偽和事實真相而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記錄人”,是指為案件的調查取證,詢問證人、被害人或審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記錄的人。
“翻譯人”,是指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聾啞人等訴訟參與人充當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為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等有關資料作翻譯的人員。
偽證罪的客體要件
偽證罪妨礙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這是指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
偽證罪的主觀要件
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但為了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而為之。如果行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圖或者隱匿罪證,就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偽證罪的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所謂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指證人作了虛假的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真相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譯。所謂隱匿罪證,指掩蓋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將應該提供的證據予以隱匿。
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表的情節,主要是指對案件是杏構成犯罪、犯罪的性質或者對罪行輕重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的事實無關緊要、對案件的處理影響不大,不能以偽證罪淪處。至于偽證行為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作為量刑的情節予以考慮。
偽證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司法機關的民事訴訟活動、行政訴訟活動不能成為偽證罪的客體要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員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及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員偽造、隱藏、毀滅證據的,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及威脅、阻止證人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15日以下的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為刑事訴訟與民事、行政訴訟性質不同,同是偽證行為妨礙訴訟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偽證方式妨礙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活動的,不能直接以偽證罪論處。
行為人偽造、變造、毀滅憑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是發生在司法機關的刑事訴訟活動中,而是在一般責任事故調查處理中,或是在審計、監察等行政活動中發生的,不能以偽證罪論處。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26條規定,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對于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單位、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單位負責人以及其它有關人員,審計機關可予以警告、通報批評,并可酌情處以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人員,移送監察或者有關部門處理;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審計機關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法律、法規中提及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也表現為隱瞞事實真相,毀滅、偽造、隱匿有關資料,但不是在刑事訴訟中,行為所侵犯的客體不同于偽證罪,只能分別情況,以其它犯罪論處。
拓展資料
偽證
偽證,是指在刑事或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或陳述、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不利他人或者隱匿重要證據的行為。
所謂偽證,是指被審計單位等審計證據的提供者出于某種動機而偽造的證據。這些證據或因精心炮制而貌似真實證據,或與被審計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巧合,如不認真排除,往往就會魚目混珠,以假亂真。偽證也是假證據的總稱。
還有在數學方面,是指證明一種不符合常理的理論,但是看起來卻十分正確,毫無差錯。這些偽證經常在作圖方面和細節上掩人耳目,麻木我們,從而騙了我們的大腦。是一種很有趣的另類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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