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與假釋在法律中的差異
減刑與假釋之異同在于:
(1)適用對象:
假釋適用于被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且已執行一定刑期者;
而減刑則主要針對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罪犯且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者。
(2)適用次數:
假釋僅可適用一次,且附帶考驗期及相關條件;
而減刑則可根據實際情況多次適用。
(3)內容實質:
假釋意為提前釋放罪犯,并在考驗期內對其進行考察;
而減刑則是適當縮短罪犯刑期,使其仍需在獄中服完剩余刑期。
(4)新罪、漏罪影響:
若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罪犯有新罪或漏罪,則撤銷假釋,依刑法第69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
而減刑后再犯新罪或漏罪,并不影響先前所作減刑裁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一條:
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后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假釋就是減刑嗎
假釋與減刑并非同一概念。
減刑針對伏法人員執行期間,恪守刑法,認真接受矯正,表現良好且悔過自新,從而可適度削減原有刑罰。
而假釋屬于服刑期滿之被判刑人,遵循司法規定,積極接受教育改造,真正做到知錯能改,不再危害社會,符合條件者可獲準提前釋放。
簡而言之,減刑為刑期縮減,假釋為提早出獄,然假釋期間必需持續遵守相關規定,否則可能面臨撤銷假釋并重新入獄。
整體看,兩者在法律性質、適用條件及產生的影響等方面均有顯著差異。
假釋和減刑可以一起嗎
假釋與減刑在特定情形下可相互融合,然而很少同時采用。
減刑主要針對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之人,若服刑期間認真守紀改造、表現良好者或作出突出貢獻者,法官可視情況給予減輕處罰。
而假釋則用于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罪犯,在執行指定刑期后,如果符合特定標準(如嚴格遵循獄規且改造效果顯著,不再有社會危害)便可提前釋放。
一般來說,罪犯可選擇先減刑后假釋或先假釋后減刑,但需滿足相關法律規定和條件限制。
例如,對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等嚴重罪行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者,不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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