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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法目的(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法目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07 11:52:07

禁毒工作有哪些短板和弱項?

今年6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在全國禁毒工作會議上強調,應充分認識我國毒品形勢的嚴峻性和做好禁毒工作的極端重要性。因此,如何采取有力措施全力推進禁毒斗爭深入開展,以有效解決毒品問題,值得深入研究。
■當前禁毒工作中存在亟待解決的問題
1.對毒品種類范圍沒有及時更新。近年來,新型毒品、制毒原料層出不窮,但衛生部于1988年頒布的管制精神、麻醉藥品目錄并沒有收入,導致在實踐中查獲的新型毒品沒有依據進行查處。例如,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五十七條,國務院國發983號文件、衛生部1996年頒布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如《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麻黃堿和偽麻黃堿不是毒品,是制毒物品或稱“易制毒化學品”。而依據公安部禁毒字199735號《情況通報》精神,麻黃堿屬于有毒范疇,公安機關在偵破該類案件中往往依據該《通報》精神,將麻黃素、麻黃堿列為毒品。對搖頭丸是否屬于甲基苯丙胺毒品等,實踐中也難以把握,需要作出明確解釋或者統一執法部門的認識。
2.毒品案件管轄較為混亂。近年來,毒品犯罪集團化、職業化傾向明顯,重特大毒品犯罪案件往往具有有組織犯罪、跨地區作案等特點,公安機關辦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異地偵查、異地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情況相應也比較普遍。但由于管轄權異議導致一些案件在司法機關間互相推諉扯皮、久拖不決,有的案件因此造成了嚴重的超期羈押問題,有的案件則被長期擱置。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有的省份規定:只要是發生在本省的毒品犯罪,不論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是否在本地,只要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可在本地批捕、起訴、審判。這一變通做法帶來了新的問題:一些地方把這一針對毒品犯罪管轄的補充措施,演變為打擊毒品犯罪的經常性措施,不加以限制地使用,背離了以此解決少量毒品案件異地處理的初衷。
3.毒品鑒定不夠規范。對查獲的毒品進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是獲取證據的基本手段;同時,毒品鑒定結論又是毒品犯罪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證據,直接關系到對毒品犯罪事實認定和對罪犯進行定罪處罰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毒品鑒定結論格式不規范,取材方法、送檢程序不合法,鑒定結論用語模糊等問題,時時困擾著執法部門,造成案件疑點多、起訴質量差。
4.毒品純度和數量有時反差較大。由于毒品的利潤高,不少犯罪分子在購進毒品后都是對毒品進行加工(包括稀釋、摻雜)后才出售,導致毒品的純度不高,越是下家純度越低。按照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據此,毒品的計算不再折合一定純度的毒品,即查獲一定數量的毒品,不論其純度如何,都以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故在司法實踐中就出現了對查獲的數量相同、但純度不同的毒品犯罪均按同一標準定罪處罰的情形。但是,確定某種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構成重罪或輕罪,該行為社會危害性大小是主要依據。就毒品犯罪而言,含量高低與對人的危害性成正比。為了更好地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有的省份司法機關提出超過20克毒品要進行復檢,數量較大、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要做含量分析。但這種做法尚沒有刑法上的依據。
5.對毒品數量的認定意見不一。一是對同一種片劑中含有多種受管制的精神、麻醉藥品的數量認定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公、檢、法之間也存在不同認識。二是對液體毒品的數量認定問題,刑法中對毒品的數量認定是以固體毒品為基礎,以克為單位的,而實踐中已經出現了液體狀的毒品,對其數量認定應如何計算存在不同認識。
6.對毒品案件主觀故意的認定存在分歧。司法實踐中,對于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的案件,司法人員只能參照具體案件事實、細節以及其他證據進行分析判斷。例如,對于被指使送貨的從犯,在主犯未被抓獲時,對其主觀故意很難認定。由于理解能力、認識程度、辦案經驗等差異,不同的辦案人員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分歧,容易導致定性錯誤。
7.對外籍犯的國籍確認較為困難。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于云南地區,由于緬甸與云南省接壤的邊境線較長,兩國邊民跨境而居,邊民通婚互市等因素,造成認定緬甸邊民的國籍比較困難。為此,云南省外辦、省公安廳于1982年對緬甸邊民的國籍認定作出了三條原則規定。2001年3月,云南省級公、檢、法三長聯席會議和省政府外辦聯合制定了《關于辦理涉外刑事案件確認國籍問題的意見》,進一步規范了外籍犯身份的確認問題。但這只是一般性的內部操作依據,缺乏法律效力,同時由于這些規定本身的不完善又會帶來新的矛盾和問題。如由于國籍不明的原因,出現了大量無國籍犯罪嫌疑人,而批捕無國籍犯罪嫌疑人征得省外辦的同意較為困難,這就給審查批捕工作帶來新的問題。
8.對使用特情收集到的證據轉換不夠及時、規范。運用特情獲取案件線索、收集證據、偵破案件是當前打擊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實踐中這種手段在證據的收集、轉換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有的案件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使用了特情手段,但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捕時并未告知該情況,也不提供相關的證據材料;有的案件公安機關未將來源于特情的證據依法及時轉換為可以在刑事訴訟中使用的合法、有效的證據,影響了證據的證明力;還有的案件公安機關以保護特情安全為由,對檢察機關保密證據的來源,使得那些有疑點、有疏漏、應當收集而未收集的證據,在審查批捕、起訴過程中無法加以調查核實和補充,更無法查明在特情使用中是否存在犯意引誘和數量引誘的問題,造成有些案件因證據單一、證據不足或無法質證而被降格處理,甚至導致了錯捕、錯訴等問題。
■解決禁毒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若干對策
1.對于毒品犯罪可以允許適當的“證據推定”,以改變目前涉毒案件證據過于簡單,缺少充分證明力的狀況。如長期以販養吸的“零包販毒”人員,可對其吸毒史、中毒程度、經濟收入等情況進行調查,收集制成證據材料,結合該時期毒品市場平均價格的證明,推斷口供的真實性,并據此對其供述的販毒數量進行累計計算,在具體量刑時可以認定其屬于坦白而予以從輕處罰。又如,可以借鑒馬來西亞等國“推定”的做法,一是對故意內容(或犯罪性質)的推定,即對持有一定數量以上毒品的,可推定其目的是為了毒品交易;二是對毒品具有“明知”的推定,即在某房屋或交通工具中發現毒品,除非有相反的證據證實,可推定房主、船長、機長或車主明知該物品是毒品。
2.對毒品犯罪應當適用特殊的證據規格。如對于販毒者不承認販毒,但有多個吸毒者均證實單獨向販毒者購買毒品吸食,且雙方又無利害關系的,應以吸毒者證實的毒品數量認定其販賣毒品的數量;對于販毒者曾有供述,并據該供述查證屬實,但販毒者后來又翻供的,應以查證的證人證言認定。當然,對毒品犯罪實行特殊的證據規格和證據推定,需要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其合法性和現實性進行研討論證。
3.對毒品犯罪管轄的變通,只能作為打擊毒品犯罪的補充措施,而不能演變為經常性措施。在使用中要加以一定的限制,不能背離以此解決少量毒品案件異地處理的初衷,防止助長越權辦案、違法管轄等問題,甚至出現制造假案的現象,對嚴格公正執法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4.既要堅持刑法確定的毒品案件以查證屬實的毒品數量計算,不以純度計算的原則,又要考慮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對于有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應做含量分析,對毒品含量極低的要慎重處理。
5.盡快制定統一的《禁毒法》,切實解決禁毒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充分體現禁毒工作的立法需求,保證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其中,對管制精神、麻醉藥品的種類范圍的重新界定、對毒品數量的明確規定是重要內容,以保證在實踐中查獲的新型毒品有查處的依據。
6.對誘惑偵查行為適用的案件類型、條件和程序要件,特情人員的建立標準、規范管理和監督制約機制,使用特情偵查案件的證據規則等問題要進行深入的研究。應重點解決來源于特情的證據的全面收集、固定和轉化問題,使之成為在起訴環節可以調查核實和審判環節可以舉證質證的合法有效證據。同時,應明確誘惑偵查的目的主要是獲取毒品犯罪情報線索偵破毒品犯罪案件,禁止使用特情引誘本無犯意的人員進行毒品犯罪。

非法持有大麻多少克算犯罪

大麻油五干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構成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12,20 法發[1994]30號)

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據《決定》第三條的規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非法”是指違反國家法律和國家主管部門的規定。

“持有”是指占有、攜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毒品的行為。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 較大的,構成本罪. 根據已查獲的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較大數量毒品是為了進 行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犯罪的,才構成本罪。

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非法持有毒品是為了進行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 的,則應當定走私、販賣、運輸或者窩藏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認定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數量較大的行為。

(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體健康。

本罪的對象為毒品,即本法第357條所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行為人將假毒品誤認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違反國家毒品管制,實施非法持有的行為,這屬于刑法理論上的對象認識錯誤。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定罪,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持有毒品數量較大的毒品。

所謂持有毒品,是指行為人持有毒品時,沒有合法的根據;或者說,行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規的規定或允許。如果行為人合法持有毒品,則不構成犯罪。即依法生產、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時,是正當行為,不構成犯罪。

如醫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從事毒品管理職業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運輸毒品的,都是合法行為,不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所謂持有毒品,也就是行為人對毒品的事實上的支配。持有具體表現為占有、攜帶、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持有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為人時時刻刻將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裝在口袋里,只要行為人認識到它的存在,能夠對之進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

持有時并不要求行為人對毒品具有所有權,所有權雖屬他人,但事實上置于行為人支配之下時,行為人即持有毒品;行為人是否知道自己具有所有權、所有權人是誰,都不影響持有的成立。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時,也不影響持有的成立。

如行為人認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將毒品委托給第三人保管時,行為人與第三者均持有該毒品。

持有是一種持續行為,只有當毒品在一定時間內由行為人支配時,才構成持有,至于時間的長短,則并不影響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種量刑情節,但如果時間過短,不足以說明行為人事實上支配著毒品時,則不能認為是持有。

非法持有毒品達到一定數量才構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鴉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則不構成本罪。

非法持有毒品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多種多樣,因此故意的具體內容不限。有人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意圖才構成犯罪。

我們認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針對那些當場查獲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毒品,行為人世不說明持有毒品的目的、來源,又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犯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行為或窩藏毒品的行為。

而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量刑,如果司法機關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目的,則其構成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在持有少量毒品的情況下,一般是不會認定為犯罪的,而現實中因為所持有的毒品種類不同,這就導致了具體的數量要求不一樣。

就大麻來說,法律中規定只要持有的大麻油達到了五干克或者持有的大麻脂有十千克又或者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的,這樣的情況下就會被認定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自然會根據實際情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中國自1985年加入《國際禁毒公約》以來,對包括大麻在內的管制藥品的政策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早已通過立法的方式明確規定,大麻是毒品的一個種類。

吸食大麻構成違法行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嚴重者構成犯罪,如大量非法持有大麻。 

吸食成癮或被公安機關發現吸食、被群眾舉報吸食被公安機關查獲的,經尿樣檢驗為陽性的,送戒毒所實施強戒。

在中國臺灣地區,大麻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制造、運輸、販賣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施用者與持有者各處3年、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單純施用,初犯在“除刑不除罪”的政策下,只要接受最長兩個月的觀察勒戒,即可獲不起訴。

而日本攜帶大麻可被處以最高5年監禁。進口或販賣大麻可被處以最高10年的監禁和高達3000萬日元的罰款。

在英國大麻屬于B級毒品,大麻攜帶者最長可判5年有期徒刑,對販賣者最長可判14年有期徒刑。 但是,英國社會對個人吸食大麻容忍度相當大。

2013年4月20日,近2000名擁護大麻合法化的示威者在海德公園集會,數千人公開吸食大麻。他們慵懶地坐在草坪上吞云吐霧,壯觀程度堪比“伍德斯托克音樂節”。然而,巡邏的警察并未逮捕任何人,而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然而在最近的幾十年里,少數西方國家已將持有大麻“去犯罪化”。荷蘭是走在最前面的國家之一,從20世紀70年代起,荷蘭就對“軟毒品”大麻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政策。

1976年荷蘭政府允許大麻售賣在有限的形式下合法化。 允許購買和擁有5克大麻或麻汁。擁有超額分量是非法的。

持有執照的大麻咖啡館可以向成人出售每人每天不超過5克的大麻,購買者需18歲或以上。公開抽大麻煙技術上被允許,但禁止在人多的地方,允許在大麻咖啡館、自己家里或者在公園的一個僻靜角落。

在美國,目前有包括科羅拉多、華盛頓、紐約在內的23個州允許為了醫療目的擁有和使用大麻 ,造福需要止痛藥的癌癥等重癥病患。至于“娛樂用大麻”,也有科羅拉多州與華盛頓州立法通過解禁。

2012年11月,美國華盛頓州和科羅拉多州在公民投票中分別以55.3%和54.9%的支持率通過了將娛樂用大麻合法化,在全美開創先例。其內容包括允許21歲以上成年人合法購買娛樂用大麻,也可不經醫生建議,持有高達1盎司(約28.35克)的大麻。

外來游客在兩州地界內也同樣可以購買和使用。美國科羅拉多州今年1月1日成為美國有史以來第一個合法銷售大麻的州。

但根據美國的聯邦法律,大麻仍然是非法毒品,不管是持有或販售都仍構成違法。 不過奧巴馬政府已表示,出于幾個原因,聯邦政府不會干涉各州初步推行的大麻合法化行動,包括不會干涉這些州是否成功地讓大麻遠離了未成年人。

在加拿大,2001年開始加拿大成為首個準許末期病患自行種植、吸食自種大麻的國家。

2013年12月10日,烏拉圭通過大麻合法化法案,成為全球首個能合法產銷大麻的國家。 新法允許每位烏拉圭市民每年在家種植最多6株大麻,集體農場能種植更多株。烏拉圭居民每月能從領有國家執照的藥局購買40公克大麻。

政府將制定大麻價格、對販售者抽稅,并發許可證給量產者。經核準的醫療用大麻若要出口,須種植于制藥廠所屬溫室中,并須符合進口國健康單位安全標準。

在西班牙,交易大麻或在公眾場合吸食是非法的,但個人私下吸食則不違法 ,因此西班牙出現了許多大麻俱樂部。不過,政策最完整的則是葡萄牙,97年之時,個人小額用藥除罪化12年后,各黨派都支持將毒品視為健康問題,而非犯罪問題。

2001年7月, 葡萄牙通過毒品非罪化法。根據這一法律, 以個人消費為目的吸食、持有、獲取少量麻醉性和致幻性藥品, 包括海洛因和可卡因等, 都不再被當作犯罪處理。 以個人消費為目的從數量上被定義為不超過通常情況下一個人10天的劑量。

個人持有、吸食毒品雖然不構成刑事違法,但仍然屬于法律禁止之列并作為行政違法來處理,這就使得葡萄牙的非罪化和合法化區別開來。另外持有超過10天劑量的毒品被界定為販賣毒品,依然構成犯罪。

其他少數國家允許大麻的醫療使用,包括奧地利,比利時,加拿大,捷克,芬蘭,以色列等。瑞士,秘魯和孟加拉也都允許合法吸食大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盤點吸食大麻在世界各地的量刑標準

毒販 毒犯有什么區別。

  吸毒犯什么罪
  我國現行立法并沒有將吸毒行為犯罪化處理。但學界有觀點認為,為有效打擊毒品犯罪,應將吸毒行為作犯罪化處理。筆者認為,對于吸毒者實施的毒品犯罪,在認定犯罪和確定罪名時要慎重,應避免實踐中將吸毒行為變相犯罪化的趨向。 
  首先,吸毒者教唆他人賣給自己毒品、向自己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讓他人代運、代購毒品、為自己提供吸毒的場所等,不應作為販賣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的教唆犯處罰。從刑法理論上講,這屬于必要共犯中的片面對向犯。立法者在規定販賣毒品罪、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時,預料到了會存在購買等對向性的參與行為,但考慮到吸毒者本身作為受害者是毒品犯罪(雖然可以認為毒品犯罪是危害公眾健康的犯罪,但抽象的公共健康最終必定要還原為具體吸毒者個人的健康法益)保護的對象,而且為吸毒而購買毒品或從事其他相關活動,導致毒品傳播、擴散而危害他人健康的可能性不大,因而吸毒者的上述參與行為的違法性和有責性相對較低,屬于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吸毒者教唆他人賣給自己毒品時,由于立法者認為吸毒者是被保護的對象,即便唆使他人賣給自己毒品,其對毒品法益的侵害也沒有達到值得用刑罰加以處罰的程度。因而,從法益保護主義立場出發,吸毒者的上述教唆行為未侵害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不構成犯罪是當然的結論。 
  其次,吸毒者通常應排除在非法持有毒品罪規制的對象之外。首先,刑法中規定有持有槍支罪、持有假幣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持有毒品罪等典型的持有型犯罪。在持有型犯罪屬于作為還是不作為,抑或是作為和不作為之外的第三種行為上存在爭議,但無論如何,理論上廣泛認為,持有型犯罪原本是一種堵截性條款、為了減輕檢控方的證明負擔、嚴密刑事法網而規定的特殊類型犯罪,其處罰較之于其他類型犯罪處罰為輕。其次,吸毒者通常不會即買即吸,通常都會在好不容易買到時多囤積一點,以備不時之需。其三,毒品雖然也屬于違禁品,但不同于槍支、假幣的地方在于,槍支本身具有抽象的公共危險,擴散到社會后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假幣擴散社會后會危及貨幣的公共信用、危及國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使用假幣本身就構成犯罪,而毒品擴散到社會后雖也有危及公眾健康的危險,但對于不吸毒的人來說根本不會有危險。因此,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是為本人吸食而持有的,通常不應作為犯罪處理。 
  最后,吸毒者為自己吸食而運輸、走私、制造毒品的,通常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實踐中雖然存在販毒者送貨上門的情形,但不能排除吸毒者為了消解無法遏制的毒癮不遠萬里去購買毒品,而乘火車、轉輪船、換汽車“運輸”毒品的可能性,但立法者將運輸毒品與走私、販賣、制造毒品并列規定而且設置有死刑的目的,絕不在于評價吸毒者自己為吸毒而攜帶一定量的毒品,而是在于阻斷走私、販賣、制造毒品犯罪的流通渠道。因此,若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完全是為了自己吸食的目的而攜帶、運輸一定量毒品的,既不宜作為運輸毒品罪處理,也不宜作為非法持有毒品罪處罰。同樣,行為人為自己吸食的目的走私一定量毒品的,也不宜作為走私毒品罪處理。 
  綜上,由于吸毒者是毒品犯罪保護的對象,在吸毒者教唆他人實施毒品犯罪時,由于沒有侵害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應作為不可罰的片面的對向犯對待,不構/成毒品犯罪的教唆犯。雖然吸毒者為自己吸食而運輸、持有、走私、制造少量毒品,也具有毒品擴散后危及公眾健康的抽象危險,但沒有具體的危險,考慮到吸毒者處于被害人地位的事實和相關毒品犯罪的規范保護目的,不宜將上述行為作為犯罪處理,應與他人實施的情形區別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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