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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從犯的認定(盜竊罪自首從犯怎么判)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07 13:12:49

入室盜竊罪從犯的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法律規定,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主要起到次要或者輔助性作用。針對此類從犯,理應給予其從輕、減輕或是完全免于刑事處罰的寬大處理。對于可能涉及到的入室盜竊罪行,其相應的懲罰尺度往往會綜合考量犯罪行為人所竊取財物的數額以及整個犯罪過程中所體現出的各種犯罪情節等多方面要素進行慎重評估。然而,對于那些處在罪行鏈條較低位置的從犯而言,鑒于他們在共同犯罪中所承擔的職能通常是較為次要或者輔助性的,因此在對其進行量刑時,必須充分考慮給予其從輕、減輕乃至完全免于刑事處罰的寬大處理。至于最終的處罰標準,則需根據每一個具體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來加以確定。

團伙盜竊數額巨大從犯怎么判?

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盜竊罪量刑標準細分:
一、盜竊數額較大,法定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量刑標準: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二、盜竊數額巨大,法定刑在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10000元以上不滿1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17000元以上不滿2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24000元以上不滿31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31000元以上不滿3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年至七年;38000元以上不滿45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八年;45000以上不滿5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八年至九年;52000元以上不滿6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九年至十年。
三、盜竊數額特別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無期徒刑的量刑標準:
60000元以上不滿78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一年;78000元以上不滿96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96000元以上不滿11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114000元以上不滿132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132000元以上不滿15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150000元以上的處無期徒刑。
盜竊數額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具體要看你所在地區。
四、處罰
  根據本條規定,本罪有4個量刑幅度,即:
  1、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所謂“數額較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較大的起點為25份。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三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量刑即處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判處罰金,根據《解釋》第7條規定,應當在1千元以上盜竊數額的2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罰分子,應當在1千元以上10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下同)。
  2、犯本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處罰金。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所謂數額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千元至2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巨大的起點為250份。其他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巨大以外的其他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l款之規定,盜竊國家二級文物的,亦應依本幅度最刑即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犯本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所謂“數額特別巨大”,根據《解釋》是指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其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為2500份,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除數額特別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根據《解釋》第6條第3項之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巨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另外,根據《解釋》第9條第1款規定,盜竊國家一級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犯本罪,具有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所謂盜竊金融機構,是指盜竊金融機構的經營資金、有價證券和客戶的資金等,如儲戶的存款、債券、其他款物,企業的結算資金、股票,不包括盜竊金融機構的辦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財物的行為。根據《解釋》第9條第3款規定:“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主要是指盜竊國家一級文物后造成損毀、流失,無法追回;盜竊國家二級文物3件以上或者盜竊國家一級文物1件以上并具有該解釋第6條第3項第1、3、4、8目規定情形之一的行為。
  5、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審理共同盜竊犯罪案件,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對各被告人分別作出處理:
  (1)對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處罰;
  (2)對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共同盜竊的數額處罰。
  (3)對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共同盜竊的數額確定量刑幅度,并依照本法第?7條第2款的規定,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6、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的盜竊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盜竊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罰金刑,但沒有盜竊數額或者無法計算盜竊數額的犯罪分子,應當在一干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本罪與搶劫罪的轉化:
  第二百六十九條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即,盜竊罪在實施了以上規定的行為侯即可以轉化成為搶劫罪,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該觀點《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根據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第264條對盜竊罪規定了4個量刑幅度,但該條并沒有具體規定“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及“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為了更好地執行刑法第264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10日出臺了法釋[1998]4號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該條沒有明確的規定進行了詳細解釋。此解釋的出臺,似乎完善了《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對該解釋中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卻出現了很多不同的理解,導致實際執法中對盜竊犯罪分子具體刑罰時出現了不同標準,在不同程度上出現了執法不公、顯失公平或打擊不力的現象。該解釋第六條第三款規定: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數額巨大”的起點,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盜竊金融機構的;3.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4.累犯;5.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6.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扶、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7.盜竊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的;8.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對該款的適用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以下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該款規定是具有八種情況之一的盜竊犯罪,達到“數額較大”或“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既然規定為“可以認定”那么也就“可以不認定”,所以在執法時,可以不按照該款的規定,具體是否認定,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持有這種觀點的人同時認為,僅因盜竊犯罪分子盜竊數額達到前一幅度刑規定數額的起點,就以其具有了該款規定的八種情況之一,將其在高一格的幅度刑內量刑,對犯罪分子是顯失公平的。理由是盜竊犯罪屬侵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主要是表現在侵財的數額上,在數額幅度內依法從重處罰就足以體現刑罰的嚴肅性,起到了嚴厲打擊盜竊犯罪的法律效果,不必再提高其法定刑幅度,加重處罰。故持該觀點的人基本上拒絕適用該款規定。
第二種觀點認為,雖然該款規定為“可以認定”,但這里的“可以”應該具有普通適用的意義, 因為該款是對什么是“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司法解釋, 旨在使司法者適用《刑法》第264條時有法可依,其雖然規定為“可以”,但在司法實踐中就如同我國《刑法》規定的“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一樣,在刑法適用上應普通適用,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 比如該人既具有八項情節之一,又具有其他從輕情節時才可以考慮不適用,否則此司法解釋就形同虛設,既喪失了法律的公平性,也體現不到對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
第三種觀點認為,該款規定本身就存在不當之處,該款第一、四項規定, 與我國《刑法》原則性規定存在沖突,我國《刑法》笫26條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其他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那么按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一個盜竊犯罪的主犯,只要在其犯罪數額所達到的幅度刑內處罰就可以了。但按照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三款第一項的規定,可以對該犯罪分子在其高一格幅度刑內量刑,體現為一種加重處罰,這是與《刑法》對首犯處罰的基本原則相悖的。同時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累犯從重處罰。依照《刑法》第264條規定,一個盜竊數額較大且系累犯的犯罪分子,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內從重處罰,其法定最高刑不能超過有期徒刑三年。但按該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其可以在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其在處罰上體現了對累犯的一種加重處罰。因該司法解釋的這二項規定是與《刑法》總則中的規定相悖的,而司法解釋的法律效力低于《刑法》,故不宜適用。
第四種觀點認為,該款中的第一、 四項并無不當之處, 因為按照《刑法》第264條的規定,對盜竊犯罪的司法適用是執行兩種標準的。首先是在盜竊罪的構成上強調了“數額較大”與“多次盜竊”兩個定罪標準;其次在量刑情節上,也以“數額巨大”與“其他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相互對應。該款規定的八種情況,是如何認定“其他嚴重情節”和“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規定,依照該規定,一但犯罪分子具備了“數額”和“八種情節之一”,就應該以認定其是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來量刑,而不應再單純以“數額”確定的幅度來量刑罰。故首犯和累犯在這里是作為一個條件出現的,是體現我國《刑法》對盜竊犯罪的打擊力度的,是與《刑法》總則中對首犯和累犯的原則性規定不發生沖突的。
筆者認為以上四種觀點均有個自的道理,同時又有所偏頗。筆者認為該款規定的不確定性,是導致司法爭議的根本原因。就第一、二兩種觀點來說,第一種觀點似乎強調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和法律的合理性。實質上是對現行司法解釋的一種曲解。現在很多地區,一些司法人員由于認識上的偏差根本就不適用或不完全適用該款規定,有的司法人員是以此作借口,懶得適用,有的甚至出現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觀點相互對立,一方強調適用,一方強烈反對,無法達成共識,最終出現扯皮現象,導致該款規定形同虛設。第二種觀點強調了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規范性,可以說第二種觀點更能體現該款規定的本意。普遍適用該款規定既可以加大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體現社會的需求,也使《刑法》第264條的適用有法可依。所以對前兩種觀點,筆者傾向于第二種。但筆者同時也認為普遍適用該款規定,確有加重處罰之嫌,一些犯罪數額較小,社會危害不大,雖符合該款八種情節之一,但提格處罰,顯失公平,難以體現刑法罪刑相適應原則,筆者認為的確不宜適用。因為刑罰的意義在于懲處與教育并重,一個心憤難平的犯人是很難安于改造的,過重的刑罰也許能給他足夠的懲戒,也許也在其心中深深種下了對社會的仇恨,再難教育其重新做人。故筆者認為可以首先將該款規定為盜竊數額接近第二個幅度刑數額標準,又具有八種情節之一的,應認定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為例:我省規定盜竊犯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人民幣1000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人民幣10000元以上,盜竊犯罪數額如果達到人民幣7000元以上,又具有該款規定的八種情節之一的,對盜竊犯罪分子就應依照該款規定認定其屬盜竊犯罪情節嚴重,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的幅度刑內量刑。其次將該款規定為盜竊犯罪“數額”雖未接近第二幅度刑標準,但已達到該“數額”的1/2以上,如按我省規定“數額”達到人民幣5000元以上的,且屬犯罪前科多、屢教不改或盜竊數多、破壞性大、社會影響大等,并具有該款規定情節之一的,仍應認定其盜竊犯罪情節嚴重,對其提格處罰。對于第三、四種觀點,筆者更傾向于第三種。筆者認為第四種觀點更符合該款規定的本意,但筆者為什么卻傾向第三種觀點呢?筆者認為該款規定不宜將第一、四項作為認定是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條件。首先作為刑法原則性規定,該兩種情況刑法已明確規定,如果再將其作為提高幅度刑處罰的條件就等于重復加重,既有悖刑法原則也顯失公平。第二,將該兩種情況作為條件又會引起其他法律適用出現混亂。比如對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提格處罰了,那么對其中的從犯如何認定呢?是在主犯相同的幅度刑內從輕處罰,還是減輕到下一個幅度刑內處罰呢?因為從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的,如果對其從輕處罰,則只能在主犯同一幅度刑內處罰,這無疑加重了對從犯的處罰;而如果減輕到下一個幅度刑內處罰,其刑罰與主犯相差太大,這對主犯的處罰又有失公平。又如累犯的規定,如果累犯作為一個條件,將犯罪分子提格處罰了,那么認定為情節嚴重后,累犯是否仍要從重呢?累犯作為該款規定的幾個條件之一,旨在打擊盜竊犯罪,這對同類犯罪的累犯加重處罰是可以理解的,但如果是其他類累犯,是否也要如此嚴厲打擊呢?如果一個犯罪分子即是累犯又是首犯,是否要在提格后對其仍從重處罰呢?這是否屬于打擊過重、有失公平呢?鑒于以上觀點,筆者認為,該款應確定一個更合理的數額標準,并明確具有條件之一的就“應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或“其他特別嚴重情節”,而不是“可以認定”,這樣既保證了法律統一實施,又防止由于司法者認識的不同,濫用自由裁量,導致事實上顯失公平或打擊不力;同時筆者認為不宜將主犯和累犯作為條件之一,因為刑法總則已經做了原則性規定,再將其他為加重刑罰的條件,相互間確有法律沖突之嫌,不利于法律的執行。筆者認為只有解決了上述兩方面的問題,該款規定更具有可執行性。

偷東西從犯怎么判刑

初犯盜竊的判刑:
1、初犯盜竊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兇器盜竊、扒竊的,盜竊罪,一般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判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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