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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追訴標準(商業賄賂罪追訴標準有哪些)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07 13:47:47

單位受賄罪哪種情況屬嚴重性質

以下答復由閆建業律師(大連)提供:
●罪名及法定刑: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情節嚴重與立案追訴標準: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因此情節嚴重與立案追訴標準是一致的。根據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下列情況屬于情節嚴重,應當立案追訴: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二)強行索取財物的;
(三)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案例:
一、以收取“推廣費”、“贊助款”的名義非法收受農機經銷商人民幣634350元,且未納入單位財務管理。2012年12月11日,廣西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一審以單位受賄罪判處被告單位龍勝各族自治縣農業機械化管理局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該單位原法人代表林某犯單位受賄罪和貪污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粟某犯單位受賄罪、貪污罪和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原榮昌縣衛生局局長李廣勛在主持縣衛生局的全面工作期間,利用分管計財、人事、工委、醫藥衛生學會等工作的職權,自2003年4月至2007年2月期間,榮昌縣衛生局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以贊助款的名義向下屬單位榮昌縣吳家衛生院、榮昌縣婦幼保健院、及紅會門診部收受賄賂110000余元,并為其謀取利益,情節嚴重,被告人李廣勛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
閆建業律師(大連)

企業員工收賄賂量刑標準

一、企業員工收賄賂量刑標準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
根據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10條規定,索取或收受賄賂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0元以上。另根據《刑法》163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用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但是,對于缺少下列構成要素之一的,則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余,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系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成立從事諸如提供信息、介紹業務、咨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規定收取手續費的,不能以犯罪論處;
4、必須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里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定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5、必須將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所有,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
三、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
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基本解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和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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