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取保候審有兩種方式,一是提供保證人,二是交納保證金。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但是具體金額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
法律依據:《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采取保證金形式取保候審的,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一千元。決定機關應當以保證被取保候審人不逃避、不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狀況,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確定收取保證金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
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
取保候審的相關規定主要包括以下條件、義務和執行流程。
關于取保候審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此外,對于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的情況,也可以考慮取保候審。但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等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定的義務。包括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以及不得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如果違反這些規定,已交納的保證金可能會被沒收,并且可能會面臨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取保候審的執行流程通常包括提出申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7天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如果同意取保候審,需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期間應遵守相關規定,待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案件辦結后,由原決定機關作出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
取保候審是一項嚴肅的法律措施,需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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