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賭博罪的特征:主體是一般主體,對于聚眾賭博的,只有組織者或者首要分子才能成為賭博罪的犯罪主體,其他參加人不能構成本罪。對于以“賭博為業”的要求是反復參與賭博從而形成一種習癖的人才能成為賭博罪的主體。賭博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的風尚和社會的管理秩序。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要具有營利的目的,也就是說行為聚眾賭博或者說一貫參加賭博的行為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陀^方面:賭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行為人只要構成以上條件或者之一就能構成賭博罪。
聚眾賭博罪的特點:
1、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聚眾賭博行為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眾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眾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后,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而開設賭場罪是指為賭博提供場所,設定賭博方式,提供賭具、籌碼、資金等組織賭博的行為。因此兩罪的主觀要件方面,賭博罪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開設賭場罪并不一定以營利為目的。在客觀要件方面,聚眾賭博與開設賭場主要有以下幾點區別:
一、聚眾賭博中對參賭人數及賭博資金大小有明確規定。
二、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系在小范圍內組織他人參賭。
三、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
四、聚眾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而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五、賭具的提供,聚眾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
有時由參賭者自帶;而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如以老虎機進行賭博的,老虎機就是由賭場經營者提供。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