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致人輕傷從犯怎么判?
打架致人輕傷從犯因當事人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進行處罰。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是這并不是說所有的打人行為都是犯罪。
《公安部關于辦理傷害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因家庭瑣事,民間糾紛引起的傷害案件,雖然行為人給被害人所造成的損傷已經達到輕傷程度,但是行為人確有悔改表現,而且當事人雙方自愿和解,已就損害賠償問題達成協議并已給付,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被害人不追究打人致輕傷的責任的話,可以調解處理。
但不能調解時,就需要按照先前做出的傷情鑒定結果,并根據傷情鑒定結果作出處理。
二、故意傷害罪怎么處罰?
故意將他人傷害至輕傷程度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一)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傷情接近輕微傷,社會影響不大、被害人有過錯或被告人全部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
(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雖構成輕傷,但傷情接近輕微傷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傷情介于輕度和重度之間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傷情接近重傷的,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故意傷害行為必須致受害人輕傷以上后果,才構成故意傷害罪,理由是:
第一,雖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未對具體的傷害后果作出規定,但第二款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后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因此,根據傷害后果的程度和刑罰的輕重成正比的邏輯,可以認為第一款所規定的刑罰就是對應輕傷這種危害結果的。
第二,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危害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若故意傷害行為僅造成被受害人輕微傷,則其行為應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能認為是犯罪。
第三,司法實踐中對人體傷情進行法醫學鑒定的量化標準是《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鑒定標準》。在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時,用《人體重傷鑒定標準》來解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問題,而在適用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時,應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來解決定罪問題,即傷害后果達到什么程度才構成故意傷害罪。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存在打架導致人員受到傷害的情況之下,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一定的處罰的,因為存在打架斗毆這樣的一種情況,而導致輕傷以上的法律后果,就按照故意傷害罪對此進行處罰了。通常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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