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追訴期是多久
賭博罪追訴期要根據以下情況而定:
1、賭博為治安案件時,追訴期限為六個月。因為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賭博構成犯罪時,追訴期限為五年。因為賭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而刑法規定法定最高刑不足五年的,經過五年后不再追訴。
一、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實施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1、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
2、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二、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包括最高刑為拘役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一)賭博為治安案件時,追訴期限為六個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一百三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二)賭博構成犯罪時,追訴期限為五年。《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如何區分賭博與娛樂
(一)從主觀方面看,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它是構成賭博罪的主觀要件,而群眾娛樂是以休閑消遣為目的。
(二)從主體上看,群眾娛樂多是在家庭成員、親朋好友之間進行。
(三)看是否有組織者從中抽頭獲利。構成賭博罪客觀上以“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三種行為為限。“聚眾賭博”是指組織、召集、引誘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獲利的行為。“以賭博為業”是指經常進行賭博,以賭博獲取錢財為其生活或者主要經濟來源的行為。“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獲利的行為。
(四)看彩頭量的多少,要根據個人、地區經濟狀況及公眾接受的水平而定。在認定案件性質時,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首先是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把賭頭、賭棍、賭場業主與一般參與的群眾區別開來,對前者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后者主要是批評教育。對于親屬或者朋友之間帶有賭博性質的行為不應該作為犯罪處理。其次是區分賭博罪與其他罪的界限,行為人設置圈套,誘騙他人參賭獲取錢財屬賭博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以賭博罪定罪處罰;參賭者識破騙局要求退還所輸錢財時,設賭者又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應以賭博罪從重處罰;對于因賭博引起打架斗毆致人重傷死亡或者直接行兇殺人的應分別按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處理;賭徒用暴力、威脅手段搶走他人賭資或經預謀而搶劫賭場的則按照搶劫罪處理。因為不同的罪名,《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不同,自然此時對應的追訴期也是不一樣的,這點還請大家注意。一般在確定追訴期的時候,需要根據法定最高刑來確定。至于賭博罪的追訴期,按照規定一般是5年。
賭博追訴期是多少
賭博罪的追訴期限為五年,因為賭博罪的法定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不再追訴,所以賭博罪的追訴期限為五年。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一、賭博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 "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開設賭場,是指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開設賭場營利包括兩種方式:其一是開設賭場者不直接參加賭博,以收取場地、用具使用費或抽頭獲利;其二是開設賭場直接參加賭博,如設置游戲機、吃角子老虎等賭博機器或者雇用人員與顧客賭博。只有"開設賭場"的人,即賭場老板或合伙開辦經營賭場者才應構成犯罪,普通雇員不屬于開設賭場的人。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
3、主體要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二、賭博罪的立案標準: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網絡賭博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網絡賭博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以是否構成聚眾賭博或是否以賭博為業。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一、網絡賭博立案追訴標準是什么
?
網絡賭博的立案追訴標準是以是否構成聚眾賭博或是否以賭博為業。對于聚眾賭博的認定如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條
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
二、賭博犯罪與違法的界限是什么
(一)涉賭數額及參賭次數。有些親戚朋友、鄰居之間偶爾賭博也有輸贏,但輸贏不大;有些經常聚賭,但涉賭數額很小,參賭者并不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對此可視情節給予治安處罰、勞動教養等行政處理,但不宜認定為犯罪。
(二)行為人系賭頭、賭棍、賭場業主還是一般參賭群眾。賭頭是指聚眾賭博的人,即為賭博提供賭場、賭具,組織、招引他人參加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賭頭可能參與賭博也可能不參與賭博,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三)參與賭博的動機和目的。賭博罪的構成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出于直接故意,并具有獲取錢財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并不是為了營利,而僅僅是為了消遣娛樂、打發無聊、聯絡感情等,不能成立賭博犯罪。但需要注意的是,行為人只要以獲取錢財為目的,就可以成立本罪,至于是否實際獲得了錢財,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四)參賭人員身份及參賭人員之間的關系。如果參賭人員都是親戚朋友、同事、鄰居、鄉親等熟人的,或者是一些老年人的,一般不宜以犯罪進行處理。除非涉賭數額非常大,經常聚賭且嚴重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風尚。
相關推薦:
法定陪護假是多少天(法定陪產假是多少天)
行政賠償訴訟時效(行政補償有沒有訴訟時效)
賭博罪追訴標準(賭博罪量刑標準2023)
累犯能不能緩刑(累犯能否被判緩刑)
盜竊金額判刑(盜竊多少金額可以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