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復核書的作用是什么?
一、 死刑復核 書的作用是什么? 慎重適用 死刑 ,審查一下是否符合死刑的規定, 二、審查內容的嚴格要求: 復核死刑、 死刑緩期執行 案件,應當全面審查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的年齡,被告人有無刑事責任能力、是否系懷孕的婦女; (二)原判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 證據 是否確實、充分; (三)犯罪情節、后果及危害程度; (四)原判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是否必須判處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行; (五)有無法定、酌定從重、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六) 訴訟 程序是否合法; (七)應當審查的其他情況。 判處 死刑立即執行 案件復核程序的嚴格要求: 提請核準程序: 根據《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 一審 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 二審程序 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 (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 檢察院抗訴 ,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 執行死刑 的命令。 第二百五十一條 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后,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 立功 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于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由此可見,就算最高人民法院拍板了層層報送的死刑立即執行案件,如果在交付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后有特殊情形的,還是要停止執行或者報請最高院依法改判。 在我們國家,如果要想適用死刑的話,那么一定要慎重的進行對待,因為畢竟此前他是剝奪人們的生命權利的,對于任何一個人來說,都是非常嚴重的一種 刑法 處罰的方式,所以我們國家才會存在著死刑復核書,在這個內容當中,需要針對程序問題和具體的犯罪事實問題來作出審查。
二審到死刑復核要幾天
從二審到死刑復核要多少天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如果二審維持死刑判決的,應該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百四十四條: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的,應當依照第二審程序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二)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三)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未上訴、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滿后十日內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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