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適用刑事羈押期限規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在作出批準拘留的決定時,應當在呈請報告上同時注明一日至三日的拘留時間。需要延長一日至四日或者延長至三十日的,應當辦理延長拘留手續。
第九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無法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如果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報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將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延長至三十日。
第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案件,在逮捕后二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以及依法變更的羈押期限內不能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應當在偵查羈押期限屆滿前釋放犯罪嫌疑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釋放犯罪嫌疑人前辦理完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對依法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辦案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后的二日以內將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法律文書送達看守所,并向犯罪嫌疑人宣布。
羈押和拘留的區別具體如下:
1、適用條件
(1)拘留通常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措施。犯罪嫌疑人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或者被害人或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其犯罪的等情形。
(2)羈押則是在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并且實施逮捕以后,把人犯羈押起來。
2、決定機關
(1)拘留的決定和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2)羈押的執行機關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即這些機關在逮捕人犯后都可以實施羈押。
3、期限
(1)刑事拘留的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羈押期限最長不超過37天。
(2)對逮捕來說,法院判刑之前的羈押一般為2個月,這2個月也是法定的辦案期限,如有特殊情況可延長,最長不超過7個月。
4、性質
(1)拘留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旨在在緊急情況下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2)羈押則是一種依附于拘留、逮捕的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當然狀態,不是一種獨立的強制措施。
羈押的流程具體如下:
1、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在決定拘留時,必須確保有合法的拘留理由,并依法出示拘留證。被拘留人應立即被送往看守所羈押,以確保其安全及防止逃避偵查。
2、通知家屬
公安機關還需在法定期限內,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除非存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
3、偵查活動
在拘留期間,公安機關會進行必要的偵查活動,包括收集證據、訊問被拘留人等。
4、審查起訴
公安會在97天內結案,案件從公安移交檢察院,檢察院一般受理時間為一個月到一個半月,檢察院覺得有疑點或證據不足會退偵。
5、法院審理
檢察院提起起訴時除了起訴書,也會同時移交量刑建議書,簽了還會有認罪認罰具結書。
6、判決與執行
法院根據審理結果作出判決,余刑不滿3個月的在看守所服刑,超過3個月的送往監獄服刑。
拘留的流程具體如下:
1、拘留決定
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認為有必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措施,會制作《呈請拘留報告書》,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執行拘留
拘留決定批準后,執行人員會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并宣布對其執行拘留。然后,將犯罪嫌疑人押解至看守所羈押。
3、通知家屬
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后24小時內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屬,告知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場所。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可以不通知,但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4、羈押審查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公安機關會在法定時間內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以確定是否需要繼續羈押。
5、申請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的律師或者家屬可以在拘留期間申請取保候審,符合條件,可以被釋放,等待審判。
6、移送審查起訴
拘留期滿后,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可以申請延長拘留期限,或者將案件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7、審判階段
案件移送至法院后,法院會依法進行審判,并根據審理結果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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