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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回避制度(刑訴法回避的近親屬制度是什么)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08 08:49:57

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種類有申請審判人員偵查人員或者是其他的訴訟參與人員的回避,這樣的一種回避的話,它是根據(jù)不同的理由來提出了,如果說是刑訴法當中規(guī)定的28條,有翻譯人員和書記人員,主要是為了存在虛假的記錄等等。
一、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種類有哪些?
刑事訴訟中回避的種類有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等對案件有某種利害關系或其他特殊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不得參與辦理本案的一項訴訟制度。
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下列人員適用回避: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在下列情況下,以上人員應當申請回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擔任過本案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第192條規(guī)定:“原審人民法院對于發(fā)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序進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06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
因此,曾經(jīng)擔任過該案某一審判階段審判工作人員不能再次擔任該案的審判工作,也應當回避。而且根據(jù)有關司法精神,曾經(jīng)擔任過本案偵查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起訴、審判工作,曾經(jīng)擔任過本案起訴工作的人員不得再擔任本案的審判工作。
對于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刑訴法和民事訴訟法當中都規(guī)定的回避的制度,還是為了我們國家的司法公正而考慮到的一些因素,因為刑事訴訟法當中規(guī)定有一些人員是跟案件有利害關系,那么就有可能會做出一個不公正的判斷。

法院是怎樣處理整體回避申請的

當事人申請一個法官回避,屬狹義的“回避制度”,當事人如果要求全體法官回避,則屬于“變更法院管轄”的問題了。那么什么是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變更管轄權有兩種情況:一、是上級法院主動決定審理下級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 二、是下級人民法院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本條規(guī)定的移送條件是重大復雜的案件,移送的程序問題《刑訴解釋》第16條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同時該《解釋》第18條還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的,也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法院管轄。在此情況下,回避制度就與變更管轄制度發(fā)生有機的聯(lián)系。
而我國現(xiàn)行的管轄制度在設計上過多地考慮了審判的便利和訴訟的效率等功利性價值,而忽略了法官和法庭的中立性這一程序正義要求。在某一法院對案件進行管轄很可能損害公正審判、當事人對法院整體上的公正性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法律應當賦予當事人申請變更審判法院的訴訟權利。在當事人提出這種申請之后,原來的管轄法院應立即無條件地將案件移交上級法院處理。否則,由該法院自行決定自己是否擁有司法管轄權。
那么,如果出現(xiàn)了法院應當整體回避的情形,從程序上應該如何操作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7條、行政訴訟法第32條均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另外,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guī)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長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管轄;上一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一級法院因某種原因不宜行使對案件的管轄權,該法院應主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以認為,法院整體回避的實質(zhì)是對案件管轄權的轉移,被回避的法院應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在法院應當主動提出移送管轄卻沒有提出的情況下,能否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整體回避?筆者認為按照法理是可行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5條、刑事訴訟法第28條均明確規(guī)定,當審判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沒有自行回避的,當事人有申請其回避的權利。依此類推,對法院沒有主動移送管轄的,當事人也應有申請移送管轄的權利。

刑訴法解釋313條

法律主觀:

最高法刑訴法解釋31條的內(nèi)容: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回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是為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回避,并告知其合議庭組成人員、獨任審判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等人員的名單。

刑訴中可以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回避。
一、刑訴中可以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在刑事訴訟活動過程中,參與訴訟活動的當事人(即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fā)現(xiàn)負責本案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書記員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而沒有自行回避的時候,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申請上述六種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訴訟活動。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回避的條件是: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回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于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zhí)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回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系,是指近親屬關系和利害關系以外的某種關系,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系、同學關系、朋友關系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回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回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二、申請回避權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
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nèi)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系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fā)生偏見,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審理。
刑事訴訟中的回避制度,適用的僅僅是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zhí)行員。而在偵查、起訴和審判等各個訴訟階段其實都是適用回避制度的。不過,對不同人員的回避,一般由不同的人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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