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未遂司法解釋
毒品犯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持有等,下面分別分析這幾種行為方式司法解釋中的未遂問題。
(一)走私毒品
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論處。既然是進出國(邊)境,走私毒品就會有輸入、輸出兩種形式。就輸入毒品而言,又得根據陸、海、空三種運輸形式分別加以討論。就陸路運輸而言,應以毒品逾越國(邊)境線進入我大陸領域內的時刻為既遂標準。就海運和空運而言,應以裝載毒品的船舶抵達我國港口、裝載毒品的航空器進入我國領空的時刻為既遂。就輸出毒品而言,采取陸路運輸方式的,以毒品離開國(邊)境為既遂。問題是,采取郵寄的方式輸出毒品時,是一交付郵局即為既遂,還是交付郵寄的毒品逾越國(邊)境方為既遂?筆者認為,應以交付郵寄的毒品逾越國(邊)境的時刻為既遂。理由是,在逾越國(邊)境以前,還只是國內運輸,不能謂之走私,此其一。其二,在逾越國邊境以前,仍有可能被海關以外的機關查獲,而屬于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未遂。就采取海運或空運輸出毒品的,應以毒品逾越我領海或領空的時刻為既遂。
(二)販賣毒品
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為賣而買毒品的行為,只是販賣毒品的預備行為。只有著手出售并已將毒品交付給了買者,才能稱之為既遂。即使已經達成了買賣協議,只要毒品尚未實際交付,就還不是既遂。毒品交付給了買者,即使交易款尚未來得及支付,也構成販賣毒品罪的既遂。
關于販賣假毒品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 “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如果事實上不是毒品,就不可能侵犯到國家設置毒品犯罪所保護的法益,或者說,既然不是毒品,則侵害法益的危險都不存在,既然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險,則不能構成犯罪未遂,只能是不能犯,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三)運輸毒品
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運送毒品的行為。關于運輸毒品的既未遂問題,有人認為,“只要行為人開始運輸,即進入運輸狀態即為既遂。而不能以是否運達目的地作為判斷既遂與未遂的標準。如果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尚未啟運的,則應當是未遂。例如行為人利用公共汽車進行運輸毒品,如果汽車已開動,正在運輸途中,則是既遂;如果汽車尚未開動就被緝查歸案,則應是運輸行為的未遂。”這樣理解固然便于操作和認定,但也帶來一些問題,例如,在從甲地運往乙地的途中被查獲,究竟是既遂還是未遂?按照上述觀點,只要開始啟運,就再沒有未遂存在的余地。但根據犯罪未遂的定義,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行為人本打算將毒品從甲地運到乙地,說他一啟運就得逞了,恐怕不合適吧?在途中被查獲,說他是因為犯罪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而屬于犯罪未遂,恐怕更符合刑法關于犯罪未遂的規定。又如,在行為人將毒品從甲地運往乙地的途中幡然醒悟,將毒品交到了公安機關,能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呢?按上述觀點,一啟運即為既遂,既已既遂,就不會再有未遂或中止存在的余地,那么上述情形就只能算是悔罪,而不屬于犯罪中止。悔罪只是酌定從寬情節,而中止則是法定從寬情節。在上述情形下,恐怕認定為中止更為合理。要不然,既然一啟運即為既遂,而不會再有中止存在的余地,則只會鼓勵行為人一條道走到黑,顯然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因此,對于運輸行為而言,應以運達目的地的時刻為既遂,在運輸途中,仍有成立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的可能。
(四)制造毒品
制造毒品,是指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煉或者用化學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為。就制造毒品而言,顯然只有以已經制造成毒品的時刻為既遂。如果行為人本來能制造成毒品,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制成成品的,如制造過程中被查獲,則屬于制造毒品罪的未遂。但如果按照行為人的制造方法,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筆者認為,不構成制造毒品罪的未遂,而是不能犯,不構成犯罪。理由是,法律之所以處罰未遂犯,不是因為行為人實施了所謂的犯罪行為,而是因為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如用裝有子彈的槍支在射程內射擊他人顯然存在他人被槍殺的危險,如果由于槍法不準未能射擊到他人,就構成故意殺人罪的未遂。法律之所以處罰行為人,不是因為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害他人的惡意,也不是因為行為人實施了所謂的殺人行為,而是因為行為人當時的射擊行為具有使他人喪失生命的危險,法律才認定行為人的行為屬于犯罪未遂,應負刑事責任。就制造毒品而言,若根據行為人的制造方法、工藝配方,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既然根本不可能制造出毒品,就不存在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險,既然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險,就不能構成犯罪未遂,只能屬于不能犯,不構成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五)非法持有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是指明知是鴉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占有、攜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控制、支配毒品的行為。“持有”行為,由于有其特殊性,而被有的學者稱為作為和不作為之外的第三種行為。筆者的理解是,一是可以把持有罪看做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除非行為人自己能說明其巨額所得的來源是合法的,否則法律上推定其來源是非法的,相當于轉嫁了舉證責任。二是,持有的對象通常是違禁品,如槍支、毒品、假幣等,通過規定持有本身的非法性來實現對違禁品的嚴格控制。三是,持有罪條款可被理解為堵截條款和補充條款。在沒有相關條款可以適用時,持有罪條款可以看作是最后關口。
有的學者認為,持有行為是狀態犯。所謂狀態犯,特指盜竊罪之類的,盜竊等的不法行為雖已結束,但盜竊所造成的他人財產所有權被侵犯的所謂不法狀態仍在持續的情形。而持有行為,在這一過程中,持有的不法行為并沒有結束,而是一直在持續,因此,從這個角度講,持有行為和典型的繼續犯非法拘禁行為是一樣的,均屬不法行為和不法狀態同時持續的情形,故筆者傾向于,把持有犯劃歸和即成犯相對應的繼續犯。既然是繼續犯,則原則上行為人一持有毒品,哪怕時間很短,也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既遂。當然,如果持有毒品的時間極其短暫,可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但書規定,不認為是犯罪。換言之,非法持有毒品罪沒有犯罪未遂存在的余地,只存在構不構成犯罪的問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攜帶槍支、彈藥或者爆炸物用于掩護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槍支、彈藥、爆炸物種類的認定,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在實施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犯罪的過程中,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造成執法人員死亡、重傷、多人輕傷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的“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涉嫌販賣毒品罪罰金是多少?
刑法分則對販毒罪罰金規定屬于無限額罰金制。即指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搶劫罪和販毒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搶劫罪一般會判處3-10年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而販毒罪會根據毒品種類,如海洛因50克以上的就會判處十五年的有期徒刑,相比之下我國法律對販毒的量刑點更高,畢竟對販毒的管理是更加嚴格的。
一、搶劫罪和販毒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第二百六十九條【搶劫罪】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對聚眾“打砸搶”行為的處理規定】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
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滿零點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從輕處罰。
10、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八點五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販賣毒品超過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從重情節或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4)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從重處罰的。
綜上所述,不管是搶劫還是販毒都違反了我國的刑法規定,觸犯了法律條款,應當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而搶劫會根據實際的事實行為過程和結果來進行處罰,販毒會根據行為人涉案毒品的種類和數量對其進行處罰,兩者最高的刑事處罰都是有死刑的。
販毒罪的量刑標準2024年規定是什么?
販毒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是按照無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來進行執行,當然它的販毒的數量不同,也會影響到具體的執行的程度。比如說販賣毒品達到50克以上不滿200克的,一般是判處15年有期徒刑。
一、販毒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是什么?
販毒罪的量刑標準規定是如下所述。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滿四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或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具有法定從輕情節或者有本指南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或五萬元以上。
2、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不滿二百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三萬元以上。具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可以判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五萬元以上。
3、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二十五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二十五克以上不滿四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5、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四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十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6、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三點五克以上不滿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一般判處一年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7、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一克以上不滿三點五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不滿一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一般判處拘役或者管制。
9、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不滿零點一克或者其他微量毒品的,比照第十一條規定從輕處罰。
10、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情節嚴重的標準,適用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一般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處五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甲基苯丙胺八點五克以上不滿十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
(2)販賣毒品超過六人或六人次以上的;
(3)有法定從重情節或有兩個以上酌定從重情節的;
(4)具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兩種以上情節嚴重情形的;
(5)其他需要酌情從重處罰的。
二、販賣毒品罪的方式有哪些
1、將毒品買入后又轉手賣出,從中牟利的;
2、將家中祖傳下來的毒品賣出牟利的;
3、制造毒品后銷售的;
4、以毒品為流通手段交換商品和其他貨物的;
5、以毒品支付勞務費或者償還債務的;
6、賒銷毒品的;
7、介紹毒販,從中牟利的;
在當代社會吸食毒品會給自己的身體健康造成極大的影響,而販賣毒品的話,無疑是給吸食毒品提供了一些來源,所以販賣毒品的行為必須要嚴厲的進行懲罰。具體懲罰就是按照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販賣毒品和走私毒品罪來進行量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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