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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概述(犯罪中止的概述是怎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4-08 15:48:24

2010國家司法考試教材一本通刑法目錄

第一課 刑法概說
第1講 刑法的基本知識
重點:刑法的解釋
第2講 刑法的基本原則
重點: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3講 刑法的適用范圍
重點:刑法的空間效力、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二課 犯罪概說
第三課 構成要件該當性
第1講 構成要件該當性概述
第2講 行為主體
重點: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單位犯罪
第3講 行為
第4講 因果關系
難點: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第四課 違法性
第1講 正當防衛
難點:防衛過當、特殊防衛
第2講 緊急避險
第3講 其他排除犯罪事由
難點:被害人承諾
第五課 有責性
第1講 責任能力
第2講 故意和過失
難點:無罪過事件、認識錯誤
第3講 責任阻卻事由
難點:違法性認識、期待可能性
第六課 故意犯罪形態
第1講 概述
第2講 犯罪預備
第3講 犯罪未遂
第4講 犯罪中止
第七課 共同犯罪
第1講 共同犯罪概說
第2講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3講 共同犯罪的分類
重點: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4講 共同犯罪的復雜問題
第八課 單位犯罪
第九課 罪數理論
第1講 罪數理論
重點: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處斷的一罪
第2講 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第十課 刑罰體系
第1講 刑罰概說
第2講 主刑
第3講 附加刑
第4講 非刑罰處罰方法
第十一課 刑罰的裁量
第1講 量刑情節
第2講 累犯、自首和立功
第3講 量刑制度
重點:數罪并罰、緩刑
第十二課 刑罰的執行和消滅
第1講 減刑和假釋
第2講 時效
第十三課 分則概述
第十四課 危害國家安全罪
重點:非實行行為的實行化
第十五課 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比記憶:危險方法類犯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罪的區別
重點:破壞公用設施類犯罪與盜竊等罪的想象竟合情況、非法出租、出借槍支罪、交通肇事罪
第十六課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1講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2講 走私罪
第3講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重點: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4講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重點:持有、使用假幣罪、洗錢罪
第5講 金融詐騙罪
重點: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第6講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7講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8講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十七課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重點:故意殺人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綁架罪、拐賣婦女、兒童罪、拐騙兒童罪
第十八課 侵犯財產罪
重點:搶劫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詐騙罪、侵占罪
第十九課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1講 擾亂公共秩序罪
重點:妨害公務罪、計算機犯罪、尋釁滋事罪
第2講 妨害司法罪
第3講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4講 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罪
第5講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6講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7講 毒品犯罪
重點: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8講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重點:強迫賣淫罪
第9講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二十課 貪污賄賂罪
重點: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
第二十一課 瀆職罪
重點:玩忽職守罪、徇私枉法罪

簡述刑法的犯罪構成

簡述刑法的犯罪構成
【摘要】犯罪構成在整個刑法學理論體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刑法的基本內容是關于犯罪與刑罰的規定,刑法的基本任務就在于如何正確地定罪和恰當地量刑。犯罪構成在整個定罪活動中具有界限功能和規格作用。如何對犯罪構成盡可能體現科學性和法定化,將是我國刑法學的重要任務,而對犯罪構成的研究探討和重新認識,必然成為對刑法原理思考的重要內容。但是,犯罪構成的要件到底有那些呢,成為要件的標準又是什么?本文對犯罪構成的通說要件以及成為要件的標準,構成要件和犯罪形態的關系等問題做了探討。�
【關鍵詞】犯罪構成 構成要件 標準 犯罪形態�
一、 犯罪構成的概念及其發展沿革
犯罪構成理論是整個刑事法律理論的中心,世界上幾乎所有國家的刑法理論都圍繞犯罪構成展開,因為犯罪構成實際上是深入解決了犯罪問題。某個行為構成了犯罪,那么它是怎么構成犯罪的呢?刑法對某個行為是怎樣構成犯罪的解釋即為犯罪構成。于是“犯罪構成是刑事法律所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為成立犯罪所必須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總和。”
犯罪構成理論的沿革。犯罪構成作為一種法律文化現象,與其他事物一樣不是從來就有的,也經歷了一個產生、發展、變化的過程。犯罪概念早在中世紀的歐州就已經產生,但當時只是訴訟上的意義。繼而傳到德國,經過幾個世紀的研究發展,到二十世紀真正系統的犯罪構成理論才由德國法學家貝林格開創,由麥耶完成。傳到日本后,由日本刑法學者對此加以發展,形成了目前資產階級國家中最具特色與代表性的犯罪構成。該種理論即為大陸法系國家中的犯罪構成理論。而另外一種性質、特點、內容都與之不同的理論就是社會主義國家的犯罪構成理論,前蘇聯代表社會主義國家系統,在犯罪構成理論上做出了不可估量的貢獻。前蘇聯學者經過多次大的爭論,最終在犯罪構成理論上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而我國在新中國成立后,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開始對犯罪構成的理論進行研究和探討,并廣泛采納了前蘇聯的理論,經過“文化大革命”的動蕩,我國學者終于在批判的繼承下,結合我國實際,逐步建立了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
二、 國刑法的犯罪構成概述�
我國刑法作為全世界刑法的一部分,當然也不例外。在研究犯罪的同時對犯罪是怎樣形成的進行研究,改革開放后的犯罪構成理論在吸收以前理論之后加以發展,全國刑法學者對犯罪構成理論深入研究、探討甚至爭論,最終對犯罪構成的概念形成基本一致的看法,“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我們這里所稱的是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的一般概念,那么既然有“一般”必然就有“特殊”,特拉伊寧教授明確指出:“正象犯罪行為既可以一般地確定為危害社會的違法的和有罪的行為,又可以具體確定為偷盜、殺人等等一樣,犯罪構成既可以一般地確定為行為的諸因素的總和,也可以具體地確定為殺人、偷盜等罪的諸因素的總和。”談到這里,我們就必須指出的是,犯罪構成可以說是某個具體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亦可以稱一切犯罪所應共同具備的要件。于是就可以分為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與共同要件。我國刑法的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是由我國刑法總則和分則規定的。例如,刑法第115條第一款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其具體要件即為“放火、決立爆炸、投毒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刑法做了很詳細的規定。而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是每個犯罪行為都具備的,包含了每個具體犯罪行為之中,構成犯罪必不可少的、抽象的要件。任何一個犯罪,必然含有相同的共同要件,于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確定某一違法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時,分析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成為必經之路。那么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有那些呢?在我國刑法界,存在著幾種不同的主張,有兩要件說、三要件說、四要件說和五要件說,每個學說都從各自角度分析了犯罪構成,都有它的可取之處。而在我國,形成通說并被刑法所采納接受的即四要件說。四要件說源于前蘇聯犯罪構成理論,主要包括1、犯罪客體。即指我國刑法規定的,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系。2、犯罪客觀方面。指危害行為和這種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3、犯罪主體。即實施危害,依照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人。4、犯罪主觀方面。即行為人對其危害社會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還看刑法第115條第一款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套用刑法的犯罪構成的共同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為行為人故意實施了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則其他危險方法的一種。犯罪客體是侵犯了我國社會的公共安全。客觀方面是指實施該行為并產生了某種后果。如果某人實施行為符合以上四個方面的全部,那么其就為犯罪。所以我們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對于某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需也必須從犯罪構成的四個共同要件分析。刑法是懲治犯罪的,而是否犯罪又是靠犯罪構成來衡量的,所以毫無疑問,犯罪構成理論是整個刑事法律的核心、精髓。刑法學的其他理論都圍繞其拓展開來。從以上給出的犯罪構成的定義以及舉例不難得出,犯罪構成是一個由諸要件組成的有機整體,所謂“有機整體”在肯定整體的同時強調聯系性。“此處所謂犯罪構成是一系列主客觀要件的總和,并不是指各個要件之間互不相干,只是機械地相加在一起,而是指犯罪構成的各個要件彼此聯系、相互依存,形成犯罪構成的有機統一體”。�
三、 構成要件的標準�
既然按照刑法學通常的標準,認為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就是犯罪構成,那么確定哪些因素能成為這些要件,有沒有標準呢.
刑法學界普遍認為能成為構成要件的,是對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必需的那些事實特征。怎樣評價這種說法,我認為能否成為構成要件可從兩方面去考察:一是立法上要將哪些事實特征納入某種具體犯罪的成立要件,確實存在著一個取舍的問題。只有那些能體現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并且這種危害性達到應受懲罰的程度才能規定在刑法分則里,在這個意義上講構成要件的標準通行的說法是成立的。此標準應對立法者在具體的立法過程中有約束。但從另一方面即司法角度去考察,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危害程度還能否成為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就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因為構成要件是由刑法的條文明確規定的,只要立法上表述出來就說明此種行為的本身已達到懲罰的程度或者已具備犯罪成立的不可缺少的要件,這不是我們怎樣取舍的問題,而且我們應用法律的問題。在衡量構成要件的標準上我們應堅持是后者,唯其如此,才能使我們的學術研究有針對性。如小偷小摸行為,不能認為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因為盜竊罪的構成要件里有一個數額問題,數額較大是盜竊罪的構成要件,如不具備此要件犯罪根本不成立,這個事實特征確實是對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決定意義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但是這種評價并不是來自法律的外部,而是法律條文本身就具備的,不以司法人員及他人的意志為轉移,只要嚴格按罪刑法定原則辦事就解決了。因此,評價某個因素是否能成為構成要件,不能從法律規定之外去考察,必須依據法律本身。構成要件的標準只能是成為某種犯罪的法律規定的那些事實特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就不能認為是構成要件。�
依據本文的標準,犯罪客體,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能否認定為構成要件就值得思考。因為犯罪客體從刑法規定上看有許多不明確,甚至根本沒有規定,需學者們抽象概括。如果說構成要件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不允許任意曲解,那么犯罪客體的認定是與此不相符的。如受賄罪的侵犯客體是什么,恐怕任何不同版本的刑法學教材都有自己的說法。這與構成要件的法律性不符。實際上司法解釋并沒有受犯罪客體是構成要件通常模式的限制,如以盜竊方式破壞通訊設備,如果盜竊數額特別巨大,司法解釋規定不能按破壞通訊設備罪處罰,而是按盜竊罪認定。那么同一行為侵犯的客體又怎樣認定呢?犯罪客體不是構成要件,但并不妨礙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我們完全可以把這些放在構成之外作為一個其它問題去探討。同樣因果關系問題也不宜作為構成要件去研究,因為一般法條規定可能為某種行為模式或結果或其它方面,但決不會將因果關系并列出來。需要探明的是我們依據一定原則實事求是找出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的關系,但是因果關系在這里不是犯罪成立與否的要件。�
四、 犯罪構成與犯罪形態�
我們已往對犯罪形態的研究往往是與故意犯罪聯系在一起的,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中止。本文認為犯罪形態應理解為犯罪的不同表現形式,體現在刑事立法上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共同犯罪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及教唆犯,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累犯以及危害較大或情節較重的犯罪等。這些具體形態的犯罪是在其基本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前提下的不同表現形式,當然它們也都具有犯罪構成,這些形態的犯罪構成與犯罪既遂形態下的犯罪構成有何區別,尤其是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態與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歷來是爭論的焦點。我國刑法學的研究與前蘇聯的研究有相似之處,即都認為具備犯罪構成,但在表述上又有自相矛盾之處,如認為犯罪未遂就是犯罪行為沒有完全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構成的要件。只要稍加分析,這種說法就很難站得住。既然犯罪構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機統一,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其它要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犯罪也就不能成立,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態缺少刑法分則規定的某一犯罪行為的要件,那么缺少的這個要件是犯罪成立的要件還是某種犯罪形態所應滿足的條件呢?不言而喻,只能是后者。實際上在犯罪構成研究過程中有一種誤解,認為各種形態犯罪之區別是犯罪構成的不同,這種認識的方法與我們研究構成的意義是不相符的,犯罪構成的意義一般認為有三點,一是為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合法的依據,二是為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界限提供標準,三是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從這些意義中我們可以肯定地說犯罪構成只是為我們研究犯罪的成立確立了一個規格或標準,有了這個規格,至于怎樣去認定屬于何種形態下的犯罪,怎樣去量刑,這不是規格或標準本身要解決的問題。如某人攔路搶劫,卻被別人制服,押送到公安機關,對這一行為我們首先需認定的是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具備了搶劫罪成立的要件,至于未遂還是既遂僅是作為量刑的情節去考慮,對搶劫罪的犯罪構成沒有影響。。因此犯罪既遂狀態下的犯罪成立要件與其他未處于既遂狀態下的犯罪成立要件應是一致的,如果說有區別的僅是同一種性質下的犯罪不同表現形式,區別它們不應該從犯罪構成上著手。基于述想法,理論上將犯罪構成分為基本構成、減輕或加重構成是不妥的。因為減輕或加重的事實特征不是構成因素,不能用哲學意義上量變與質變的道理去理解這個問題。量變的因素在立法時已被這一具體質的內容所包含,量變的因素僅對量刑有一些影響。�
再者,從另一個角度看,我國的刑事立法在對待犯罪未遂這類犯罪形態采取的是從刑法分則中單列出來安排在總則里。我們在探討這些形態的犯罪構成過程中不應忽視這一立法現象,即這些帶有共性的內容是從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中概括總結出來的,在立法上為了表達的簡潔,把它們統一規定在總則里,既然如此,也可以把它們放到分則中去。司法實踐中就是把這些總則中規定的內容要具體地還原回分則中去才能正確地定罪量刑,沒有什么一般的共同要件和具體的犯罪要件。在此前提下,又可能表現為各種形態,它們的區別不是構成的區別,那是在具備了構成前提下若干非構成要件的不同。�
五、 研究犯罪構成應堅持的原則�
(一)、歷史唯物主義是我們研究犯罪構成必須遵循的原則。�
犯罪構成這一概念源于資產階級國家,尤其是大陸法系的德國、日本等國,其從訴訟意義引入到刑法實體中對罪刑法定無疑是有進步意義的。時至今日,資產階級學者研究犯罪構成形成的幾大流派,如德國貝林格和麥耶的構成要件論,梅茲格為代表的新構成要件論,日本小野清一郎的構成要件理論。不否認這些刑法學者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資產階級服務的,我們應從本質上予以批判,但在具體的研究方法上以及犯罪構成體系上可供我們參考借鑒的東西很多,不能一概否定。如資產階級犯罪構成研究在邏輯上具有同一性。犯罪成立與構成要件的符合的有別性,以及構成要件為核心建立犯罪構成大廈等具體的方法在今天看來不失為有意義的探討。相比較前蘇聯學者雖然提出過建立社會主義國家犯罪構成體系的一系列有價值的觀點,但其內容并沒有嚴密的邏輯的同一性,許多方面存在著混亂,在批判資產階級犯罪構成過程中具體問題上又有不自覺陷入被批判的東西中去之嫌。因此前蘇聯的犯罪構成研究從總體上并沒有真正推翻資產階級的這一理論體系,自己建立起來的體系有些地方又不能貫徹到底。我國對這一問題的研究根據當時的背景在很大程度上雷同于前蘇聯,盡管這些年刑法學者力求完善,但因包袱沉重,步履維艱。如何建立符合我國立法體系的犯罪構成,還需廣大刑法學工作者以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實事求是科學評價資產階級的以及前蘇聯的有關理論。�
(二)、犯罪構成的研究對象對犯罪構成的研究應有必要的制約。�
犯罪構成的研究對象包括哪些內容,在人們已經形成的觀念里,既然犯罪構成是刑法學的核心,那么所有的犯罪問題都應與犯罪構成有關,理所當然成為其研究對象。但是當我們從犯罪構成意義上考察,我們會發現這種認識未必科學。首先,犯罪構成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提供合法依據的,行為人負刑事責任的前提是其行為構成犯罪,即有了某種行為成立犯罪所誚具備的一切要件。在此問題上行為人的主觀方面要件各主體要件只有符合與不符合之分,并設有量上的差別,如盜竊行為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這種行為是盜竊罪的要件行為,至于數額巨大,特別巨大這些事實牲僅是一個量刑情節,對定罪不影響。其次,犯罪構成為劃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提供標準,這一意義的本身也說明犯罪構成就是一個規格,或者通俗講就是一個分界線,一側為犯罪和此種犯罪,另一側為非罪或其它犯罪,一旦越過這條線,其差別就是質的差別,再次從保障無罪的人不受非法追究的角度看,也是從有無犯罪構成的角度去制約其研究對象的,如果我們的研究不顧及于此,就會發生種了別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的現象。
(三)應擺正犯罪構成在刑法學中的地位
首先,應肯定構成的內容是刑法的明文規定,決不是我們可以隨意取舍的,在此前提下我們探討有關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具有法律性,但至于這些要件的有機統一,作為成立犯罪的標準或規格叫什么,法律本身沒有直接規定,就象刑法對故意犯罪的規定,并沒有明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一樣,二者的區分只是刑法學理論上的事情。但理論上的研究其內容仍是圍繞刑法,只有這樣才能正確理解犯罪構成與犯罪成立的規格或標準的關系,既能把握住犯罪構成只講規格這一確切的法律內涵,又能站在作為一門學科去審視刑法學所應持的態度,以此比較超脫的心態去對待理論與實踐的關系。
參考書目:
(日本)小野清一郎:《犯罪構成要件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前蘇聯)A、H特拉伊寧《犯罪構成的一般學說》,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高銘暄主編:《中國刑法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參見樊鳳林主編:《犯罪構成論》,法律出版社
蘇惠漁著:《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張明楷著:《刑法學》,法律出版社。

2012國家司法考試教材一本通:刑法目錄


刑法概說



第1講
刑法的基本知識



第2講
刑法的基本原則
重點: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3講
刑法的適用范圍
重點:刑法的空聞效力,刑法的時間效力



犯罪概說



犯罪構成



第1講
犯罪構成概述



第2講
犯罪客體



第3講
犯罪客觀要件
重點:不作為,因果關系



第4講
責任能力
重點:刑事責任年齡,刑事責任能力,認識錯誤



第5講
犯罪主觀要件
重點:犯罪故意,犯罪過失,重認識錯誤



犯罪排除事由



第1講
正當防衛
重點:防衛過當,特殊防衛



第2講
緊急避險



第3講
其他排除犯罪事由
重點:被害人承諾



故意犯罪形態



第1講
犯罪預備



第2講
犯罪未遂



第3講
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



第1講
共同犯罪概說



第2講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3講
共同犯罪的分類
重點: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



第4講
共同犯罪的復雜問題



單位犯罪



罪數



第1講
罪數理論
重點:實質的一罪,法定的一罪,處斷的一罪



第2講
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刑罰體系



第1講
刑罰概說



第2講
主刑



第3講
附加刑



第4講
社區矯正



第5講
非刑罰處罰方法



刑罰的裁量



第1講
量刑情節



刑罰的執行和消滅



分則概述



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財產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貪污賄賂罪



瀆職罪



主觀題高分突破指南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區別

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全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

具體的區別如下:

一、從定義上的區別

(一)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齊備,即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都成立,構成犯罪。

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 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 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2、犯罪未遂,是犯罪過程中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被迫停止,導致犯罪未得逞。

(二)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

1、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是指行為人開始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作為某種具體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

2、犯罪沒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內容沒有完全實現,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對于結果犯,行為人僅僅實現了其實施犯罪的故意,沒有實現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結果的故意。對于實行犯,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也沒有完全實現,即行為人欲實施完畢的行為沒有實施完畢。不論行為和結果,都是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客觀方面要件的必要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  

犯罪未遂包括兩種類型:

1、實行終了的未遂和未實行終了的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將犯罪的實行行為實施完畢,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沒有得逞。未實行終了的未遂,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的過程中,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客觀因素的介入,導致行為人不敢或不能把行為實行終了,以致犯罪沒有得逞。

2、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能犯未遂是指根據犯罪時的主客觀情況,犯罪行為本來有可能得逞,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因素的介入使犯罪沒有得逞。不能犯未遂,是指由于行為人主觀認識上的原因或行為手段或行為對象等原因,犯罪不具備得逞的客觀可能性。  

刑事責任: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首先,犯罪未遂應當負刑事責任。

其次,由于刑法規定的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要確定對于犯罪未遂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在確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況下,要進一步確定是從輕處罰還是減輕處罰。犯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齊備了刑法分則對某一具體犯罪所規定的全部構成 要件。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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