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要求會見親屬權
法律分析:目前我國死刑執行是不能會見親屬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七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應當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后,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判處死刑的,可以提審或者發回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第二百四十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第二百五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于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
第二百五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執行死刑前可以會見家屬嗎
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
網友咨詢:
執行死刑前可以會見家屬嗎?
律師解答:
可以。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見其近親屬。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對經查找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系的,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通知會見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罪犯近親屬申請會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在執行死刑前及時安排,但罪犯拒絕會見的除外。罪犯拒絕會見的情況,應當記錄在案并及時告知其近親屬,必要時應當進行錄音錄像。
罪犯提出會見近親屬以外的親友,經人民法院審查,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確保會見安全的情況下予以準許。罪犯申請會見未成年子女的,應當經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同意;會見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視頻通話等適當方式安排會見,且監護人應當在場。
律師補充:
會見由人民法院負責安排,一般在罪犯羈押場所進行。會見罪犯的人員應當遵守羈押場所的規定。違反規定的,應當予以警告;不聽警告的,人民法院可以終止會見。實施威脅、侮辱司法工作人員,或者故意擾亂羈押場所秩序,妨礙執行公務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采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后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復核及執行程序中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第六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在執行死刑前,應當告知罪犯可以申請會見其近親屬。
罪犯申請會見并提供具體聯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近親屬。對經查找確實無法與罪犯近親屬取得聯系的,或者其近親屬拒絕會見的,應當告知罪犯。罪犯提出通過錄音錄像等方式留下遺言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通知會見的相關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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