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一般以五千作起點;進行營利活動的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一般以一萬到三萬做起點;挪用公款歸個人作其他用途使用的必須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用于非法活動和營利活動的不受“三個月未還”的要件限制;挪用救援款物、救災、搶險等特定款歸個人用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刑法》三百八十四 犯挪用公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公款構成挪用公款罪,將依據刑法規定進行處理。
一、挪用公款罪的定義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擅自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犯罪行為。
二、刑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對挪用公款罪的處理如下:
構成挪用公款罪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情節嚴重,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不退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懲罰。
三、認定要素
挪用公款罪的認定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行為人身份: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有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
挪用對象:必須是公款。
挪用目的:一般是為了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
挪用數額:通常數額較大,以五千元為起點,且挪用期限超過三個月未還。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事后積極還款,也無法改變犯罪性質,行為人依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及其法律處理
挪用公款,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將公款挪作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或非法活動。此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對于挪用公款罪的處理,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有明確規定:構成此罪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情節嚴重,則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若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且不退還,將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
在認定挪用公款罪時,需綜合考慮以下因素:首先,行為人的身份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有企業或其他國有單位的工作人員;其次,挪用的對象必須是公款;再者,挪用的目的通常是為了個人營利或進行非法活動;最后,挪用的數額需達到較大標準,一般起點為五千元,且挪用期限超過三個月未還。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事后積極還款,也無法改變犯罪性質,行為人仍需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規名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法規原文: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法律分析:私企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的以挪用資金罪定罪處罰。挪用資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有第一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將挪用的資金退還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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