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 緩刑 指人民法院對被判處 拘役 ( 管制 除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犯罪分子,根據其犯罪情節和認罪、服罪、悔罪表現,認為原判 刑罰 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在考驗期內沒有發生法定的撤銷緩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制度。 死緩 是判處 死刑 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 緩刑考驗期 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四條 對于 累犯 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簡稱,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分析:死緩是死刑緩期執行制度的簡稱,是我國特有的刑罰執行制度。一般認為死緩不是獨立刑罰,只是死刑的執行方式,它對于縮小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范圍,促使罪犯改過自新具有重要意義。死緩,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死緩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后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死緩的意思是判處的死刑不用立即執行,而是在緩期兩年里,如果沒有過失,故意犯罪,就不用死,可以改無期徒刑。如果在緩期兩年里又犯罪的,那么取消緩刑,立即執行死刑,沒有商量的余地的。如果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罪的話,減為無期徒刑。
《刑法》第五十條【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后執行死刑;對于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準程序,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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