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
法律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第二十七條 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標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殘疾撫恤金的標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三十四條 國家對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的醫療費用按照規定予以保障,由所在醫療保險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列賬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沒有工作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七級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以外的醫療費用,未參加醫療保險且本人支付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給予補助。
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以及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享受醫療優惠待遇。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中央財政對撫恤優待對象人數較多的困難地區給予適當補助,用于幫助解決撫恤優待對象的醫療費用困難問題。
一個因戰五級老殘疾軍人回答“關于殘疾軍人與傷殘軍人”的問題:我國建國后就有內務部、民政部對于在部隊負傷致殘“革命殘廢軍人”;因為“殘廢軍人”并不是殘疾而廢掉的人,所以在90年代初期就由民政部更名為“革命傷殘軍人”;直到我國改革開放后,軍隊具有不少因病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為了名正言順和與國家形勢發展與時俱進的,就在2004年10月由民政部對全國“革命傷殘軍人”更名為“殘疾軍人”的同時,并將歷史上一貫的四等六級制(特等、一等、二等甲級、二等乙級、上等甲級、三等乙級)套給為一級、三級、五級、六級、七級、八級(其余的二級、四級、九級和十級均為2004年10月后才有的等級);而且在2004年10月起大幅度提高殘疾軍人撫恤金數值、并取消了原來歷史上將“革命殘廢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分為在鄉(城鎮無業、農村務農)和在職(已經參加工作)的區分,同樣領取國家、地方規定的撫恤金。
革命殘廢軍人證件
革命傷殘軍人證件
最近頒發的三代殘疾軍人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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