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證人沒有證據不可以作證。證人作證需要證據,證人證言需有以下特點:
1、證人證言只是證人對案件有關情況的客觀闡述,而不是推測或分析意見;
2、證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所以,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的證詞更客觀;
3、證人證言是證人對感知或傳聞情況的反映,所以,可能受到證人的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
4、證人證言的來源和證明的問題范圍十分廣泛,是刑事訴訟中最常見的一種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 中國法律規定作證是公民的光榮義務,法律沒有拒絕作證的規定。證人作證時,應告知他要如實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同時,法律規定對證人的人身安全予以保護。庭審中詢問證人,由審判長主持。
證人指的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具體如下:
1、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2、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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