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中沒有打擊報復罪,與此相對應的犯罪有誣告陷害罪、報復陷害罪、打擊報復證人罪。 打擊報復證人罪立案標準: 本罪侵害的對象,只限于證人。證人的親友本不是本罪的對象,但是通過加害證人親友的方式打擊報復證人,可按本罪處理。 誣告陷害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并由本人或者指使他人向國家機關告發的。 2. 為陷害他人,故意捏造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犯罪事實,雖不是直接向國家機關告發,但采取的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 報復陷害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后果嚴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合同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合同刑法》第三百零八條 對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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