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主要包括行賄金額和特定情形兩個方面。具體如下:
1、行賄金額: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個人行賄金額達到十萬元人民幣以上,或單位行賄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即達到立案標準。這是從金額上界定的直接標準。
2、特定情形:若行賄金額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存在以下任一情況,亦應立案調查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
(2)向超過三人或三家單位實施行賄行為。
(3)導致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嚴重損失。
(4)其他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如向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并實施非法活動等。
3、金額標準的設定:金額標準作為行賄罪立案的重要參考,旨在明確法律界限,便于執法機關在實踐中操作。通過設定具體的金額門檻,可以有效區分一般行賄行為與構成犯罪的行賄行為。
4、特定情形的考量:除了金額標準外,特定情形的考量也是立案的重要依據。這些情形往往涉及到行賄行為的性質、目的、后果等多個方面,能夠更加全面地反映行賄行為的危害程度。
5、法律適用與司法實踐:在司法實踐中,執法機關會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考慮行賄金額、特定情形以及其他相關因素,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隨著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社會的發展變化,行賄罪的立案標準也可能會進行相應的調整。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主體要件: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
2、客體要件:行賄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以及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3、主觀要件:行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具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
4、客觀要件:行賄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且數額較大或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質。預防與打擊行賄犯罪,具體如下:
1、加強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和道德素質。
2、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監督和制約。
3、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行賄犯罪行為,形成有效的震懾作用。
4、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環境。
5、行賄罪將受到刑事處罰,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
6、對于情節嚴重的行賄行為,如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等,將受到更嚴厲的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百九十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法律分析: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的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具有特定情節的,亦應追究刑事責任,所以行賄受賄罪要在一萬元以上涉。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F1203
單位行賄罪,主要指的是企業、公司、事業單位、機關、或其他團體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而實施行賄行為,或者是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給國家單位的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等方式,導致情節嚴重的行為。涉嫌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單位行賄的金額達20萬元以上的;2、單位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實施行賄行為,涉嫌金額達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為牟取非法利益從而實施行賄的行為;向3人以上實施行賄的;向黨領導、司法單位的工作人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賄的;導致國家或社會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行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賄的;
2.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的;
3.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向負有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
4.向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影響行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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