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是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是犯罪。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因而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
經濟犯罪作為一個獨特的犯罪領域,在特征和構成要件上都是有別于其他犯罪類型的。經濟犯罪雖然和其他犯罪類型存在差異,但這種差異有時卻又比較難區分,關鍵是不存在統一的經濟犯罪的認定標準;倒賣文物罪、非法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犯罪。在行為方式上都是通過市場交換行為以獲取非法經濟利益的犯罪行為,都發生在市場經濟運行領域當中;經濟犯罪和財產犯罪之間,經濟犯罪作為市場經濟領域中出現的嚴重違法行為客觀上必然侵犯其他市場主體的經濟,市場是建立在私人利益基礎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條
【持有、使用假幣罪】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什么是經濟犯罪
經濟犯罪是指在社會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領域,為謀取不法利益,違反國家經濟、行政法規,直接危害國家的經濟管理活動,依照我國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則不屬于犯罪。
經濟犯罪是犯罪的一種,具有犯罪的一般屬性,即社會危害性和刑事違法性。除此之外,經濟犯罪還具有以下特點:
1. 發生在經濟領域:經濟犯罪主要發生在國民經濟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等諸環節,涉及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等問題。例如,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就包括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等。
2. 具有復雜性:經濟犯罪是伴隨商品經濟而產生的一種犯罪形態,隨著商品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和隱蔽。例如,金融詐騙、網絡詐騙等新型經濟犯罪不斷涌現,給打擊經濟犯罪帶來了新的挑戰。
3. 具有隱蔽性:經濟犯罪往往不像其他犯罪那樣有明顯的暴力性和公然性,而是隱藏在經濟活動中,通過欺詐、挪用、侵占等手段實現非法獲利。這使得經濟犯罪的偵查和打擊變得更加困難。
4. 具有貪婪性:經濟犯罪的牟利性決定了其貪婪性。犯罪分子往往為了謀取更大的經濟利益而不擇手段,甚至不惜鋌而走險,嚴重破壞了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和秩序。
為了打擊經濟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相應的法律條文,如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這些法律條文明確了經濟犯罪的構成要件和刑罰處罰措施,為打擊經濟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也需要通過加強宣傳教育、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等方式來預防和減少經濟犯罪的發生。
總之,經濟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的行為,需要引起高度重視和有效打擊。通過加強法律建設、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等方式,我們可以更好地預防和減少經濟犯罪的發生,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和社會的穩定。
經濟犯罪有哪些罪名
經濟犯罪是指在經濟活動中,違反國家經濟法規,侵犯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給國家、集體和個人帶來嚴重損失的行為。其涵蓋的罪名廣泛且多樣,主要包括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職務侵占、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這些罪名涉及了不同的經濟活動領域,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還可能導致嚴重的社會危害。
首先,貪污罪和受賄罪是經濟犯罪中的典型罪名。貪污罪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而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兩種罪名都是對國家財產權益的嚴重侵犯。
其次,挪用公款罪和職務侵占罪也是經濟犯罪的重要組成部分。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而職務侵占罪則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行為直接損害了單位和國家的經濟利益。
此外,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也是經濟犯罪領域的重要罪名。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這些犯罪行為嚴重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給廣大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
綜上所述:
經濟犯罪涵蓋了貪污、受賄、挪用公款、職務侵占、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多個罪名,這些罪名涉及了不同的經濟活動領域,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還可能導致嚴重的社會危害。為了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我們必須嚴厲打擊經濟犯罪,加強法律監管和執法力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是職務侵占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是集資詐騙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濟詐騙特點
法律分析:1、本質經濟結構。即有社會危害性,危害國家整體經濟秩序, 是商品經濟時代的副產品,行為人在經濟運行中,以不法牟取非法 利益,危害了國民經濟的主體結構。2、經濟犯罪的違法結構。與自然犯罪是不同的,既違反刑事法律,又違反經濟法律和行政法律法規,同時也違反了民事法規。3、經濟犯罪的心理結構,是故意犯罪,或以營利為目的,或以占有為目的,或以其他為目的傳播、破壞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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