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刀搶劫與持槍搶劫罪規定是什么?
持刀搶劫與持槍搶劫罪規定是都是按照搶劫罪的定罪量刑,對于持刀搶劫是否要單獨定罪要區分幾種情況,搶劫罪本身就屬于暴力性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攜帶了刀具,但沒有使用,比如只是把刀放在身上,沒有拿出來,或者雖然拿出來了,但只是嚇唬被害人,沒有對被害人進行嚴重傷害,那么根據《刑法》的規定,會判處刑,而且還要罰款。
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了刀具對被害人進行了嚴重的身體傷害,比如導致被害人身體傷殘,比如導致被害人流血過多死亡,比如導致被害人失去勞動能力,那么,屬于搶劫致人重傷或死亡,根據《刑法》的規定,要在基本量刑的基礎上加重處罰,甚至還可以處以無期徒刑、死刑,并且要進行罰款或者沒收財產。
所以,持刀搶劫怎么判刑,主要在于犯罪嫌疑人是否使用了刀具對被害人進行了嚴重傷害,持刀行為本身不會加重搶劫罪的量刑,持刀搶劫導致被害人嚴重身體傷害才會加重搶劫罪的量刑。
1、客體要件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搶奪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財產的行為,劫取公私財物的數額不限;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些區別為我們區別搶劫罪與搶奪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觀標準。但由于搶劫罪與搶奪罪同屬侵犯財產的犯罪,彼此之間存在緊密的聯系,比如:
(1)在客體要件上,二者都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
(2)在客觀方面,雖然搶劫罪使用的是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往往造成被害人傷亡;搶奪罪使用的是強力奪取的方法,直接作用于被搶奪的財物,但有時也會發生致人重傷死亡的結果。暴力和強力性質不同,但從一定意義上說,暴力也是一種強力。因此,二者在客觀方面,不僅行為方式有相似之處,而且危害結果也可能相同。
(3)在一定條件下,搶劫罪和搶奪罪可以相互轉化。刑法第269條的規定,其中包括了犯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況。另外,在司法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往往作了幾手準備,哪種手段能達到目的,就使用哪種手段。有的犯罪分子出于搶劫的故意,身帶兇器,準備使用暴力、脅迫手段,到作案現場后,發現不需要實施暴力、脅迫方法,由搶而變為偷。有的犯罪分子出于盜竊的故意,在實施盜竊行為時被人發覺,遇到反抗,繼而使用暴力、脅迫方法,則由暗偷轉化為明搶。在處理此類案件時亦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二、持刀搶劫的認定如何進行?
持刀搶劫不是一個加重處罰的情節,與普通搶劫量刑上沒有區別,但是,入室持刀搶劫就不同了,是一個加重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在當代的社會,從事搶劫行為肯定是需要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來進行一定的懲罰的,而且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不管是持有槍支搶劫還是持有刀具搶劫,都是按照搶劫罪來定罪量刑,并不是單獨的罪名。
一、入室搶劫殺人判刑
入室搶劫并持刀殺人,如果是搶劫后殺人涉嫌搶劫犯罪,殺人是搶劫罪的從重情節;如果是搶劫和殺人,則是涉嫌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并罰。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量刑看情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為。所謂暴力,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的身體實行打擊或者強制。搶劫罪的暴力,是指對被害人的身體施以打擊或強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劫取他人財物的行為。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為人實施暴力、脅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構成搶劫罪的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二、常見的入室搶劫案類型:
因經濟糾紛或其他矛盾引發的入室搶劫。事主或家庭成員在外與他人有經濟糾紛或其他矛盾,對方糾集數人持兇器闖入事主家中,以解決問題為名搶劫財物,這類案件多有預謀。
與賭博有關的入室搶劫。
隨意性極強的入室搶劫。作案人以上門服務,找人等借口騙事主開門后入室搶劫。這類案件多發生在工作日白天。作案人有的是直接或間接了解事主家中情況,有的則是“饑不擇食”,闖到哪兒算哪兒,隨意性極強。
“隨機應變”的變盜為搶。作案人入室盜竊作案時被事主或鄰居發現,即變盜為搶,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搶劫財物并奪路逃跑。
搶劫犯罪多為結伙犯罪,作案人多有預謀,備有兇器,并有實施暴力的心理準備,因此這類案件更具危險性。對一、二類人室搶劫的預防,必須是自己“莫做虧心事”,不做違法的事。因自己在外面做了“虧心事”家里遭搶,受傷害最大的是自己無辜的親人,尤其是自己的孩子和老人。
入室搶劫在搶劫案中已經是屬于比較嚴重的案件了,屬于犯法的行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在入室搶劫的前提下還進行殺人的話就更嚴重了,判定的刑量也會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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