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3年6月至11月期間,孫千佛與范垂禮等人密謀合作,他們偽造公文和證件,冒充軍人身份,并謊稱中央軍委特批了學習名額,聲稱可以將高考落榜的學生送入軍隊院校,后續(xù)轉為正式軍官,以此欺詐了140多名學生家長,共計騙取了1900余萬元的費用。這一行為被公訴機關嚴厲指控。
案件于2003年12月曝光后,范垂禮、滕喜杰等六人被逮捕。孫千佛則以赴美探親為由逃避,長達9個月后才回國。然而,他在2004年10月17日于火車上被警方抓獲。盡管他被取保候審,但他再次選擇了逃跑。直至2011年10月1日,孫千佛在銀行辦理業(yè)務時,未能再次逃脫法網(wǎng)。
對于自己的出逃,孫千佛辯解稱是為了照顧91歲的患病老母親,自稱為孝子。然而,在2012年1月16日的庭審中,孫千佛雖然一再否認參與詐騙,但根據(jù)之前的口供,他承認了解范垂禮提供給學員的軍官證和大專畢業(yè)證是偽造的。最終,此案并未當庭宣判,留給公眾更多的疑問和關注。
孫千佛,男,北京聯(lián)合大學商務學院退休教授。因與相熟的5個“軍隊大官”朋友一起,詐騙140余名學生及家長,共騙得1900余萬元而被逮捕。
一、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隨時可以辦理,當事人只需要寫一份申請取保候審書就可以了,然后當事人將申請交給辦案機關,辦案機關要在三天內給予答復,是取保或者不予取保,不予取保的會說明理由。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特點:與國外的保釋制度相比,中國的取保候審制度有其自身的特點。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取保候審是指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擔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偵查和審判,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者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到國家和社會對他們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項開支,從而減輕羈押場所的工作壓力。
二、一般取保候審的費用怎么可以退
首先來說,當事人在取保候審的期間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這個法律規(guī)定是指,譬如說主管機關要求不得離開所住的縣市,如果聯(lián)系方式發(fā)生變動的時候,必須與主管機關相聯(lián)系,同時,必須在24小時之內向執(zhí)行機關報告,還有就是隨傳隨到,或者要求不得干擾任何的證人,不得毀滅證據(jù)。這一類就是所指的法律規(guī)定,如果沒有違反這類法律規(guī)定,就可以退錢,還有就是不得違反國家的其他相關的規(guī)定。
譬如在這個過程之中,準備相應的證件、準備出逃,或者是離開了一個特定的場所,或者是將相應的一些情形,或者是將有些案件相關的一些證據(jù)轉移,這一類就是屬于國家的相關法律。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違反這些法律規(guī)定,同時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公安機關是應該退還錢的,公安機關退還的時候,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被取保候審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憑借退還保證金決定書到銀行領取退還保證金。
取保候審保證金的退還時間:
1、一審判決下來后就會退還保證金。
2、如果判處緩刑,緩刑判決生效后退還保證金。
3、保證金可以在解除取保候審的時候當場退還。
4、如果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人存在違規(guī)行為,取保候審的保證金是不予退回的。
取保候審退回保證金的,需要退回到繳納保證金的人的銀行帳戶里。
通常在進行取保候審過程當中繳納了相關保證金以后,犯罪嫌疑人不能夠違反取保候審的相關法律,并且不能有違法行為,那么等到取保候審期滿以后,就可以退還取保候審的保證金。一般在一審判決之后就會退還相關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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