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量刑如下: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2、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起訴流程具體如下:
1、立案偵查階段
(1)公安機關在接到報案或者發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后,會進行初步的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就會立案偵查。
(2)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會收集證據,查明犯罪事實,確定犯罪嫌疑人,并采取必要的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2、審查起訴階段
(1)偵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會將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進行審查起訴。
(2)人民檢察院在審查過程中,會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確認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3、法院審判階段
(1)人民檢察院決定提起公訴,案件就會移送到人民法院進行審判。
(2)在法院審判階段,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法院會依法開庭審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并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身份證明文件
提供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等)的原件及復印件,以證明報案人的身份。
2、書面報案材料
詳細說明事件的經過,包括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涉及的金額等關鍵信息。
3、經濟往來證明
提供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轉賬記錄、匯款憑證、借條、合同協議等能夠證明資金流向的原件及復印件。
4、通訊記錄
通過電話、短信、微信、QQ等方式與嫌疑人進行過溝通,需提供相關的通訊記錄截圖或錄音文件,以證明雙方之間的交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分析: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的資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如果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已經將贓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機關發還給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決后返還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歸還存款。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條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但須經拍照、鑒定、估價,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附卷備查;權屬不明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部分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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